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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该怎样计算经济补偿年限?丨我来帮你忙

转自:今日闵行 2024-03-16 07:35:04

有市民咨询,自己入职时间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来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是从用工日起算还是从2008年1月1日计算?

本期嘉宾

孙剑彬 律师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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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剑彬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入职时间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并且您和公司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在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方式将取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

在2008年1月1日前,五种情况下的经济补偿年限计算规定: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2.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强迫劳动的或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单位非过失性解除,主要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届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企业经济性裁员;

5.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注销的。

以上五种情况在2008年1月1日前已经有相关规定在实施,所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年限计算规定:

除了这5种情况以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都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所以是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

孙剑彬律师表示,对于市民所咨询的情况,如果是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应该是从用工之日起算,而不是从2008年1月1日计算。这是因为“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情况在2008年1月1日前就已经有相关规定在实施。

记者:周乐

编辑:陈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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