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5日,《工业品外观设计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下称海牙协定)在我国正式生效。本文以问答形式介绍指定中国的申请实务,并附相关参考链接。
一、申请表格的填写
问: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在填写 DM/1表格时需注意哪些内容?
答:除必填内容外,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还需要填写简要说明;一件申请里包含多项设计的,需指定基本外观设计;要求优先权的,需填写要求优先权声明;涉及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需填写要求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声明。
问: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是否必须要求委托代理机构?
答: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如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事务,例如答复通知书、办理法律手续等,应当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缴纳费用无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机构的申请人须提交委托书。为便于后续审查和沟通,推荐提交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并附具委托书。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选择“手续办理”,点击“著录项目变更”,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专利代理委托书。
二、费用缴纳
问: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单独指定费和国际注册续展费用的金额分别是多少?
答: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单独指定费标准如下:
第一期(1—5年)为4100元(497瑞士法郎),第二期(6—10年)为7600元(922瑞士法郎),第三期(11—15年)为15000元(1820瑞士法郎)。
其中,第二期和第三期单独指定费用于续展。权利人需在自国际注册日起5年、10年期限届满前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下称国际局)办理续展手续,缴纳续展基本费和单独指定费。续展基本费针对第一项设计收取200瑞士法郎,同一国际注册中每附加一项外观设计收取17瑞士法郎。可使用国际局费用计算器计算最终缴费金额。
三、简要说明
问: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对简要说明有哪些要求?
答: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必须包含描述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特征(设计要点)的简要说明。
四、单一性
问: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对单一性有哪些要求?
答: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应当满足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问:对于不满足单一性要求的申请,如何进行分案?
答:申请人可以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按照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的,最迟应当在原申请的国内公告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五、外观设计视图
问: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对视图有哪些要求?
答:除满足国际局形式审查要求外,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还应当满足中国依据海牙协定第9条第(3)款(a)项作出的声明,对于立体产品或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产品,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视图。(详见网址:https://www.wipo.int/hague/memberprofiles/re-sult?countries=1817503&datafields=declarationsMadeByTheContract-ingParty)
六、优先权
问:享有优先权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通过海牙体系提出申请并指定中国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无需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申请人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该优先权不予恢复。
问:如何要求优先权?
答:若要求优先权,申请人需要在提交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时,在 DM/1表中填写优先权相关信息,在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后提出的优先权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
问:提交优先权副本及相关文件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答: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交:1.在申请的同时提供DAS码;2.在申请的同时提交 DM/1表的附件 V表格与相关文件;3.在国际注册公布日三个月内直接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时,申请人需要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的优先权转让证明。
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流程和国内公告
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给予保护声明/驳回通知的期限要求是什么?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给予保护声明/驳回通知的期限为国际注册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上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
问:发出给予保护声明有怎样的要求和法律效力?
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授权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后向国际局发出给予保护声明,并进行国内公告。国际局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上予以公布,并向申请人传送给予保护声明副本。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自给予保护声明中记载的日期,即国内授权公告日起生效。
问:发出驳回通知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答:主要缺陷有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不规范等。
问: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应如何答复?
答:国际局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上予以公布,并向申请人传送驳回通知副本。申请人应当在驳回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答复。申请人答复时,应当写明国家申请号,使用中文陈述意见,对申请文本的修改应当使用英文。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操作时,选择“意见陈述/补正”,再选择“主动提出修改”,填写信息并上传。如果尚未获知国家申请号,可在业务办理界面使用国际注册号(DM/XXXXXX)查询到国家申请号。驳回通知中指定的答复期限一般为4个月。
问:国际公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否进行国内公告?公告内容有哪些?
答: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国内授权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在中国生效。公告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著录事项以及一幅图片或者照片。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分类号、专利号、国际注册号、授权公告号(出版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优先权事项、专利权人事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等。外观设计专利的单行本的内容包括扉页、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其中,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以国际局公布的给予保护声明所确定的文本形式提供。
国际局已公告的其他事项,除涉及权利变更的以外,以国际局公告为准。
八、其他事项
问:请求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有哪些手续?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国内授权公告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利登记簿副本,作为在中国给予保护的证明。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并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30元/份)。
问:指定中国的申请在进行所有权变更时,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对于指定中国的权利变更,当事人除了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未提交证明文件或经审查提交证明文件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国际局该权利变更在中国不生效。此后,当事人仍可继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权利变更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知国际局,由国际局宣布该权利变更将在中国生效。
九、参考链接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参考链接
1.申请表格获取 https://www.wipo.int/hague/en/forms
2.“eHague”电子申请界面 https://www3.wipo.int/login/en/hague/index.jsp
3.国际局费用计算器 https://www.wipo.int/hague/en/fees/calculator.jsp
4.国际外观设计公报 https://www.wipo.int/hague-bulletin/?locale=en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参考链接
1.海牙协定专栏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2893/index.html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专栏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312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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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翟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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