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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预告 | 中西之间的韦伯-赖骏楠新书圆桌谈:韦伯理论在法律史研究中的应用

转自:书香上海 2024-01-15 13: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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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之间:马克斯·韦伯的比较法律社会史》

赖骏楠 著

复旦大学出版社



活动预告

中国法律与历史国际学会

全球研究论坛

联合主办


赖骏楠新书《中西之间:马克斯·韦伯的比较法律社会史》圆桌谈


时间:2024年1月17日19:00-21:30

主讲人:赖骏楠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与谈人 :

邱澎生(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中国法律与历史国际学会会长)

杜正贞(浙江大学历史系教授)

丁悦(美国西北大学政治学副教授)

吴景键(耶鲁大学法学硕士、法律科学博士,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博士后)

主持人:陈丹丹(纽约州立大学法明代尔分校教授)



腾讯会议:717-304-337;密码:161616

腾讯会议链接:

https://meeting.tencent.com/dw/XBVJRD4oSqIu

学术志直播链接:

https://qfbuc.xetslk.com/sl/2VxKV5

(学术志直播入口)



嘉宾介绍


主讲人

赖骏楠

男,1985年生,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比较法律史和法律史学方法论。出版专著《国际法与晚清中国:文本、事件与政治》和《中西之间:马克斯·韦伯的比较法律社会史》,译著《战争之谕:胜利之法与现代战争形态的形成》和《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在《法学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清史研究》《学术月刊》和Modern China等中英文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与谈人

邱澎生

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中国法律与历史国际学会会长(2020-2023),曾任中研院史语所副研究员及香港中文大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明清中国制度经济史与法制史,探究明清商人团体、商业法律、讼师秘本、商人手册与市场文化等主题。出版有《当经济遇上法律: 明清中国的市场演化》《当法律遇上经济:明清中国的商业法律》《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等作品,在《历史研究》《清史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杜正贞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学士、硕士。香港中文大学哲学博士。现为浙江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导。专业方向社会史,法律史,研究兴趣涉及基层社会组织、乡村生活和民间信仰等。在《历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主编《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1、4、5辑,出版专著《村社传统与明清士绅:山西泽州乡土社会的制度变迁》《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以山为业:东南山场的界址争讼与确权》等。


丁悦

哈佛大学政府系博士,美国西北大学政治学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是环境政治和政策、气候变化、官僚制、法律、和制度变迁。主要著作包括《展演型治理》。她的文章发表于《世界政治》《比较政治研究》《比较国际发展研究》《环境经济与管理学报》和《中国季刊》。


吴景键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耶鲁大学法学硕士、法律科学博士(J.S.D.),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法、法律史。在《清华法学》《开放时代》《国外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主持人

陈丹丹

哈佛大学博士,纽约州立大学法明代尔分校教授,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国研究中心Associate in Research。全球研究论坛Global Studies Forum(globalstudiesforum.com)创始人。主要研究和教学领域包括中国文学、文化与思想史,全球史与世界文学视域下的亚洲与中国。专著《明末清初与清末民初的文化世界:转折时代的文人与世变》即将出版。


本书前言

本书的形成是一个稍显拖沓但或许不失意义的过程。在完成与韦伯有关的博士论文(2014年夏)后,我逐渐转向了对清代和民初法律史的经验研究。


做此转变的原因,首先是想弥补我自认为的自己研究经历上的某些缺憾。我自本科论文以来,就长期从事带有后殖民主义色彩的话语分析研究,以及中西近代的法律思想史研究。这方面的部分成果,曾以《国际法与晚清中国:文本、事件与政治》一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问世,并获得学界的肯定和鼓励。


可惜在从事这些研究后,自己内心却多少有些“发虚”:作为一名身处中国的法律史学者,如果对中国古代或近代现实中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缺少深入、扎实的研究,那么这样的研究经历可能是不完整的,而且可能会使思想史或理论研究本身的品质受到局限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我开始结合档案材料,并借鉴社会经济史学的一些洞见,开始了对清代以来私法史、财税法史乃至宪法史的研究,并涉及地权、地方精英、国家建设等拓展维度。


从事法律史经验研究的另一个原因,与我在博士求学期间对韦伯的研究经历直接相关。


在梳理韦伯作品时,我极其强烈地感受到这名伟大的欧洲学者身上必然带有的、极其明显的欧洲/西方中心主义倾向。他的选题设定、研究过程和理论命题,均受到这种倾向的支配。在中国法律史领域,韦伯的这种倾向集中体现在他有关中国古代法乃是“非理性”的“卡迪司法”这一论断上,并由此引起激烈的争议乃至批判。


然而,我自己也越来越强烈地体会到,将“欧洲中心主义”或“东方主义”这类标签贴给韦伯,然后就置之不理的做法(“因为他政治不正确,所以他的书不用读了”),更像是一种学术上的偷懒。韦伯所设定的问题域,如“中国古代司法是否依法审判”,“中国古代司法是否具有合理性或可预见性”之类问题,依然需要更丰富、更全面又更专业化的档案研究(尤其是对民商事审断的研究)来予以解答。


除了在事实层面回答韦伯设定的那些具体问题,这些经验研究还能够与韦伯理论本身展开更为有效的理论-经验对话,并有望生成更具包容性的法律与社会理论。


最后,当扎实的经验研究、深刻的理论思辨,以及这两者的交融和对话均完成后,我们或许可以重新拾起那些不再是那么欧洲中心主义的新的理论视野、思路和概念,来启发未来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因此,在近年来的经验研究过程中,我也在不断地反思这些半理论、半经验的问题,并始终与韦伯理论本身反复纠缠,乃至搏斗。


在从事了对清代法律史更为经验性的研究后,我终于感觉自己能够以更足的底气和韦伯展开对话,也逐渐能够更心平气和地对待他的理论。我发现我一方面能够从思想史的内在脉络出发,去分析韦伯作品中种种欧洲中心主义问题的具体发生机制,另一方面也能够借助自己的经验研究(包括档案研究)以及学界同仁相关的丰硕成果,与韦伯理论展开更有意义的对话,并对这一理论做出修正,以期形成对中西历史经验都更具解释力的理论和概念。本书就是这些思考的较为成熟的结晶。从博士论文答辩到本书最终出版,经历了九年的时间,也经历了研究取向上的一个大弯。但我相信,所有这些沉淀和投入都是值得的。


本书有部分内容曾经发表,但也有相当部分是首次与读者相见。某些章的主体内容曾以论文形式发表于《开放时代》(第三章)、《中外法学》(第四章)、《清华法治论衡》(第六章)和《清华法学》(第七章)。不过在收入本书时,为着将问题意识、语言文字和体例结构予以统一,我也对相应内容做了一定修改。本书的第一章导论、第二章、第五章和第八章结论,均为首次出版。无论新旧,我相信这些章节目前已构成一个整体,符合专著的要求。


赖骏楠

2023年5月

(选自《中西之间:马克斯·韦伯的比较法律社会史》前言,有删减)


资料:复旦大学出版社

编辑:杨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