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16岁在读中专的小杜通过同学介绍,在镇上一家文身店花费了1150元给上臂和手背上做了文身。事后,由于文身效果与店内展示图片不符,位置也不对,小杜要求退款却被商家拒绝。在多次交涉未果后,小杜就向金山区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小杜告诉记者,他身边有不少人做了文身,因此也想给自己做一个。但实际效果与图片严重不符,他感觉自己被骗了。文身店经营者却向消保委表示,实际效果与图片显示肯定有一点差异,若是不满意可以为其清洗,文身服务具有特殊性,不同意退款。

了解到小杜是正在读中专二年级的未成年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小杜父母的同时,也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文身店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金山区消保委副秘书长张炜表示,《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与未成年人进行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交易行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但在消保委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中,经营者表示询问过小杜的年龄,得到的回复是自己19岁了,而小杜称自己当时说的是2007年出生的。两部门工作人员向经营者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并指出小杜看上去并不像成年人,在未核实实际年龄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文身服务,致未成年人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清洗文身的费用。在调解中,经营者明确拒绝退款和承担清洗的费用,多次调解无果之后,金山区消保委依托与区检察院的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协作机制,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来帮助小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两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小杜的父亲杜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
近日,此案在金山法院调解。两个多小时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承担文身费、清洗费共9000元,原告不再追究被告责任。被告文身店刘老板当场将相关款项转给了小杜的监护人。
案例评析
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6月6日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2022年2月,上海市重新修订《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并把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写入法规条款。
消保委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的医疗美容服务。加强宣传引导,把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将“不能文身”等要求落实到中小学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等行为规范中。持续加大普法宣讲力度,切实加强家庭教育,通过家长会、家访等方式,指导和支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责任,积极、正面、健康地参与和陪伴孩子的成长,教育引导学生认识到文身可能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文中使用化名)
部分资料:金山区市场监管局 金山区消保委
记者 | 勾瑞
通讯员 | 张炜
编辑 | 沈彦菲
责编 | 俞萝寅 沈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