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的空难事故屡见不鲜。我国航空产品正逐渐走向市场。在不远的将来,如何审理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也将成为我国法院可能面对的问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虽有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但该条难以满足审理航空产品责任案件的需要。由于航空事故时常具有涉外因素,而各国对产品责任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故如何解决航空产品责任事故中的法律冲突问题是审理涉外航空产品责任案件时尤为重要的一步。我国立法机构在确定航空产品责任的准据法时可以借鉴美国法院经验,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加害行为发生地作为连接点,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兜底条款。


黄佳贝|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行李灭损赔偿责任的认定与启示——以2019年“马某诉法航案”为例
周昊|对航空私法公约管辖权规则中“法院地”范围的再思考
潘馨怡|航空制造强国建设背景下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梁赞戈|对蒙特利尔公约中诉讼时限规则国内适用的再思考
杨秀棋|欧盟第261/2004号条例下“非常情势”抗辩的新近发展与启示
蒋新竹|航空器适航标准在产品缺陷认定中的作用——以美国航空产品责任认定实践为例
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http://www.sls.or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