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上观号 > 申工社 > 文章详情

上海一高管按老板要求收集员工住址,代收日本包裹!竟涉嫌走私,偷逃税400万获刑!冤不?

转自:申工社 2023-11-20 14:09:16

上海公司高管

按老板要求

收集员工家庭地址

代收日本快递包裹,

竟涉嫌走私,

锒铛入狱!

“都是老板PUA我的,

真不应该相信他!

到底发生了什么?

近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披露了这起走私案详情

事件回顾

2020年7月,留学海外归来的刘某经同学介绍入职上海A公司担任经理。该公司在香港设有B公司,两者经营业务都为跨境销售NMN9000、NMN6000等保健品。香港B公司负责开设网店,向国内消费者进行销售,上海A公司则负责在国内进行商品推广、售后业务等。

据了解,NMN即烟酰胺单核苷酸,是一种自然存在的生物活性核苷酸,广泛参与人体多项生化反应,与免疫、代谢息息相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但消费者可通过跨境个人购买的方式,自由购买相关产品

为逃避关税,获取更大利润,两家公司的实控人便让刘某收集上海A公司员工个人及其亲属的家庭住址,用来接收从日本通过国际快递寄运至国内的涉案货物,用于境内销售,上述货物包裹在进境申报时,均采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偷逃税款

就这样,大量涉案货物通过个人包裹,在未如实缴纳税款的情况下被邮寄入境。

经海关计核,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刘某在其任职期间参与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司法审理:

偷逃税400余万

已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刘某虽然不是发起者、决策者,但其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接受单位负责人的指使,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明知具体货物及真实价格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4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庭前退出违法所得,当庭表示悔罪服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

承办检察官指出,本案中,公司其他员工看似只是代收包裹,帮个“小忙”,实则是在帮助罪犯偷逃税款,破坏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如若主观明知且偷逃数额较大的税款,则构成走私犯罪,将会进入刑事追诉程序。

当企业要求员工进行违法作业时,

员工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员工是否有权说“不”?

该如何保护自己?

社长特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邱晨鹤律师

为大家作权益解读

↓↓↓

针对企业被曝光的违法行为,

具体操作的员工需要承担责任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安排的工作是违法行为仍然继续工作的,那么员工很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员工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公司安排员工的只是某一项具体工作,员工并不知悉其违法性质,那么工作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由员工承担责任

如果企业指使员工进行违法作业,

员工有权说“不”吗?

可以拒绝!

单位违法行为侵害的往往是公共利益甚至公共安全,对此法律权益的保护应当高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对拒绝从事违法行为的员工,用人单位也不能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明显违反法律的指示,员工不仅有权拒绝,还能对此进行举报

职工“深喉”举报企业违法,

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怎么办?

检举权、控告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即便公司规定检举控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是不合法的,不能以此作为处理员工的依据

如因此导致劳动权益受损,员工可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社长提醒:

人在职场,

要守住底线!

更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保留安排违法工作的证据

通常来说,公司以书面形式传达的工作安排易于保留、举证,但以口头通知的方式进行的工作安排则很容易导致员工方举证不能。

此时,请注意以录音的方式在事后对话过程中对此前的工作安排进行确认,从而保存证据

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上海市职工援助服务热线:12351

上海劳保咨询热线:12333

上海市民热线:12345

求助于劳动监察部门

及时求助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引入劳动监察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期封面:

来源:上观新闻、新民晚报等

本期编辑:狄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