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元宇宙建设的法律保障问题2021年被称为全球的“元宇宙元年”。可仅仅两年之后的2023年,元宇宙便快速降温,似乎走到了十字路口。一方面,工信部等五个中国中央政府的部委在9月8日联合印发《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元宇宙产业的支撑技术、产业应用、规范治理以及软硬件发展给出了指引,并继续把开发建设元宇宙当作中国参与并引领全球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赛道。作为上述《行动计划》的后续举措,工信部又在9月18日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元宇宙标准化工作组筹建方案(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建设元宇宙技术和产业发展的“中国标准”,并推动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接。但另一方面,不少之前曾大张旗鼓布局元宇宙赛道的中国地方政府和各界投资人又悄悄地放下了元宇宙旗帜,其中部分转向ChatGPT这个2023年度新热点。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在观察一段时间后,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从理论层面反思和批判元宇宙。元宇宙从两年前的“暴热”到目前的“仍有余温”,既反映了人们对新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普遍性态度变化趋势,也折射出元宇宙(以及更大范围的所有类型数字虚拟空间)开发与建设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如何在法律制度层面保障元宇宙和其他类型数字虚拟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针对这个问题,如果以元宇宙为关注点的话,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21世纪初以来,随着电子游戏产业的升级发展,已经有不少论著讨论数字虚拟世界的一般性法律问题。第二个阶段是,随着元宇宙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全球理论与实务界又开始重点讨论元宇宙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在中国,近两年也已经发表了不少论著,其中有关注元宇宙建设发展的一般性法律与法治理论、知识产权、刑法规制、行政法规制、货币支付和其他相关问题。这些已有研究对于回答上述问题很有帮助和启发,不过现有研究要么泛泛讨化元宇宙发展的相关法律问题,要么关注局部性法律技术问题,要么侧重对元宇宙风险的法律规制,而相对忽视法律制度对元宇宙发展的系统建构功能。事实上,早在20年前,时任林登实验室首席技术官并主导研发游戏《第二人生》(The Second Life)的考利·昂卓卡(Cory Ondrejka)就专门撰文,陈述《第二人生》的目标就是把斯蒂芬森在《雪崩》里描述的元宇宙场景进行技术加工,通过用户生成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简称UGC)的方式来集体创建元宇宙的宏伟计划,并强调法律对于开发建设元宇宙的重要性。相对于人类历史上第一到第三次工业革命所带来的新技术与新产业,以信息化和智能化为特征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所带来的新技术与新产业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上,新技术与新产业的最初发端不太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而只有当新技术和新产业越来越普及使用并产生风险与安全等问题时,法律才逐步进行规制。而对于信息技术与产业而言,法律制度的提前介入日益重要,甚至新技术在出现的“第一天”就面临着是否合法合规的拷问。从人工智能到元宇宙,再到ChatGPT,无不如此。对于元宇宙这样的新型虚拟数字空间技术和产业而言,法律制度不仅仅起着保驾护航的功能,其本身就是“船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归根到底,元宇宙不仅仅是一种技术建构,也同样是一种法律建构。因此,对于元宇宙和其他虚拟数字空间技术和产业开发而言,不仅仅需要技术底座,同样需要法律底座。当前元宇宙在全球(尤其是中国)建设发展所遇到的降温,在很大程度上是缺乏法律底座支持造成的。因此,本文倡导要研究并建设元宇宙的法律底座。二、元宇宙的发展动力:从观念到法律在元宇宙刚成为全球热点的时候,来自腾讯科技和复旦大学的研究团队发布了《2021-2022元宇宙报告》。该报告以沉浸感为测量指标,提出了“元宇宙率”的概念。该报告认为,元宇宙是要在现实世界之外创造一个想象的世界,这一努力从远古就存在,并且有不同的形式。在中国,这些形式从古到今包括岩洞壁画、篝火故事、甲骨文、形声汉字、戏剧、中国敦煌壁画、浪漫小说和漫画、广播剧和电视电影、VR等,并因创造者沉浸于想象世界的程度越来越高,而呈现出从低到高的“元宇宙率”。虽然很多人对“元宇宙率”这个概念并不认同,但不影响它很有启发性。从这个概念或者人类社会对“他者”虚拟世界的想象与建构历史看,我们可以发现几种对元宇宙开发建设先后发生过重要影响的动力。第一种动力是观念。很显然,所有类型的虚拟世界的形成都需要想象力,人类基于想象力构化种类型的虚拟世界,并通常给予自己想象出来的虚拟世界以某种价值,比如天堂、地狱或者来世。当然,观念也是演化的、累进的,通常也折射现实物理世界的发展现状。斯蒂芬森的《雪崩》是公认首次提出“元宇宙”这个概念的文学作品。但是,类似的观念已经在其他的文学作品和哲学著作早已经出现,并且在之后的文艺作品中—比如《头号玩家》—也进一步进化。元宇宙类似观念从文学和哲学传导到影视作品,其前提是技术能够把虚拟世界可视化。所以,技术是元宇宙开发建设的第二种动力。从技术维度看,一种常见的观点认为,元宇宙的技术基础可以用BIGANT来概括,其中B指的是区块链(Blockchain),I指的是交互技术(Interactivity),G指的是电子游戏技术(Game),A指的是人工智能技术(AI),N指的是网络及运算技术(Network),T指的是物联网技术(Internet of Things)。其中,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是元宇宙的底层技术,VR和AR等技术是元宇宙的入口,同时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提供了技术支撑,其中最关键的技术包括具身智能、数字孪生、虚拟数字人和神经渲染。因为技术支撑是关键,所以技术发展和相关产业的布局也一直是中国各级政府的规划重点。当然,即便有很好的观念和技术,如果没有资金和其他资源支持,恐怕元宇宙技术和产业发展也会举步维艰。至少从“元宇宙元年”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有不少投资人进军该领域,给行业发展带来了经济激励。有学者甚至认为,元宇宙的产生是“技术与资本的合谋”。所以,推动元宇宙发展的第三种动力是资本。事实上,观念、技术和资本对于元宇宙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知。中国学者的理论研究也大致从这三个角度审视元宇宙的发展动力。比如,杨爱华认为,神话与哲学关于理想世界的描绘与设想积淀了元宇宙的思想基础;脑机接口与人工智能等奠定了元宇宙的技术基石;资本、社会与用户的需求是推动元宇宙发展的外部力量。再如,季卫东认为,元宇宙的发展动力有三种基本类型:其一,通信技术、数字孪生等硬件方法推动形成了工业元宇宙;其二,网络游戏等基于软件的方法推动形成了消费元宇宙;其三,基于区块链的方法推动形成了投资元宇宙。然而,仅仅意识到观念、技术和资本(或者更大范围意义上的社会需求)对元宇宙的推动是不够的。相对于其他技术和产业而言,元宇宙的独特性在于它虽然是由技术构造起来的虚拟数字空间,但它还是一个具有实质性内容的社会经济体系。从社会性看,在元宇宙里也有众多个体组织起来的虚拟社区。从经济性看,元宇宙里也有(数字)人对商品的创造,以及(数字)人与(数字)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因此,元宇宙中的社会经济系统可以还原为数字编码,但这些数字编码又承载着人类的真实社会经济行动,并对现实和未来产生影响。元宇宙如何能够实现从数字编码向社会经济活动升华?人们凭什么相信平台企业、自己和其他用户创造的数字人和数字物品不会在下一刻消失,如何相信那些数字虚拟地块是永久存续而值得花钱购买?其奥秘在于,这些数字编码不只是技术产物,而且还承载着利益相关方对这些技术产物的承诺与合意,并对彼此形成了强制性的约束力—最常见的是法律上的约束力。换言之,元宇宙作为一种全新的数字社会经济系统,虽然是人类观念在技术辅助下的伟大创造,也因为资本的驱动而得到发展,但虚拟数字空间中的社会经济系统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建构。因此,对元宇宙发展至关重要的第四种动力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使得数字编码创造的事物得以固化,甚至永生。把元宇宙视为一种法律建构的虚拟数字空间,既有实然的意义,也有应然的价值。在实然层面,把元宇宙中的数字要素赋予法律的意义,还原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人们才可能长期、全面和深度参与元宇宙的活动。也只有这样,虚拟数字人、数字财产、数字地块等才可能会被不断创造出来—这就类似人类历史上无数次大规模的拓荒一样,因为拓荒者从中受益,所以荒地和边疆不断地被开拓。昂卓卡在设计《第二人生》时就预判,数字世界的用户如果能够被赋予权力去合作创作内容,并且如果创作成果能够转化成现实世界的资本与财富,那么元宇宙这样的在线世界就有可能建成,而用户生成内容正是元宇宙虚拟空间建构的重要特征。在传统的电子游戏所设定的虚拟世界中,现实世界的玩家可以进入游戏以某种角色来参加游戏并体验虚拟世界的奇幻之旅,但游戏角色是设定好的,有终极目标。即便在即时战略的游戏中,游戏玩家看似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但格局和结局也是游戏开发者事先设定好的。所以,传统的电子游戏虽然也在构造虚拟数字世界,但游戏开发者通过技术编码设定了游戏角色的行为空间和行动方向,并不是去中心化的元宇宙,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机的社会经济系统。因此,要创造一个全新的社会经济系统,就要发动所有参与者,并给予所有人最充分的自主权利。正如耶鲁法学院巴尔金教授主张的那样,虚拟世界的用户需要游戏自由、设计自由以及共同设计的自由。有了这些参与创造元宇宙的自由,并且创造的成果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元宇宙建设才可能实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效果。同时,在规范意义上,只有通过法律赋予虚拟数字人独立自主的地位,去中心化的元宇宙才有可能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中心化的现实社会,成为人们一种可以考虑的替代选择。当然,通过法律建构某种新型社会经济系统的主体或者客体,并不是元宇宙时代才有的创举。从社会经济系统的主体建构看,最典型的例子之一是法人的出现。“法人”,顾名思义,是法律拟制的人。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人们难以想象社会经济生活中会存在一种只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律拟制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在现代工商社会,如果缺乏公司等法人参与,社会经济系统的运作将不可想象。从更宽泛的意义讲,在现代社会中,所谓的人格就是一种法律拟制和建构。从社会经济系统的客体建构看,最典型的例子之一是金融产品。在现代社会中,金融产品已经成为经济体系运作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论是债券还是证券,在本质上都是法律的建构,对出资人获得未来现金索取权的有力保障。简言之,相对于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过的其他虚拟空间而言,元宇宙虽然也是数字虚拟的,但它是有实质内涵的社会经济系统。虽然信息技术的硬件和软件是搭建元宇宙的前提,但是,如果这个数字虚拟空间的社会经济系统不够活跃,技术所搭建的数字空间将只是一片“数字荒漠”。因此,通过法律来建构元宇宙所必需的最基本社会和经济系统要素,也是元宇宙技术和产业发展所必需的动力机制。反过来讲,法律通过与技术结合来提升自身建构社会的效能,也正是从“法律1.0”到“法律3.0”的演化。三、元宇宙经济系统的法律底座上文说明,离开法律的建构作用,作为元宇宙核心部分的数字社会经济系统难以形成。在这部分,本文将进一步聚焦元宇宙经济系统的运作,说明哪些法律应该是元宇宙有效运作的制度支柱。本文之所以聚焦元宇宙经济系统展开分析,是因为数字虚拟空间的经济开发与建设在全球范围有更大共识,更容易形成全球合作,并建构相对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同时,相对经济建设而言,数字虚拟空间里面的社会建设更具有本土性,涉及更复杂的多元法律和其他规范,因此需要更长时间的探索实践以便形成共识。另外,从元宇宙经济系统建设与运行中获取经济回报,也是当前各国政府和企业布局元宇宙产业发展的主要动机。要阐明元宇宙经济系统的法律支柱,首先要厘清数字虚拟世界经济系统的主要构成要素。美国的元宇宙畅销书作者以及投资者海克尔和吕埃特等人认为,元宇宙经济有四个关键要素,分别是创业者(通过生产和销售数字产品来创造经济价值的个人、团体或者企业)、资本(包括实体厂房、办公楼宇和其他生产工具等)、劳动者(受雇于创业者并直接从事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人)和土地资源(安置厂房、商店、工作室等的地块)。海克尔和吕埃特等人的上述观点比较接近现实世界实体经济的要素构成。中国较早系统介绍元宇宙的赵国栋等人则认为,元宇宙经济也有四个要素,分别是数字创造(创造出数字人所需要的产品)、数字资产(对数字人创造的产品确定产权归属)、数字市场(为产品流动建设数字虚拟交易场所并确认交易必须遵循的规则)以及数字货币(用于支付数字产品交易的货币)。另外,长期关注区块链研究的法学者杨东等人则认为元宇宙经济的构成要素包括(数字)身份、(去中心化)组织、(数字)资产和(交易)行为。从上述观点看,正如各界对元宇宙的定义有不同认识一样,对元宇宙经济系统的构成要素也有不同认识。比对现代国家的实体经济系统,本文认为,元宇宙经济系统应当由下列五个基本要素构成:虚拟数字人、数字财产、智能合约、数字货币和虚拟空间。相应地,应当有保障这五个基本经济要素发挥功效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也就是本文所主张的元宇宙经济系统的法律底座。首先,无论是以数字孪生、虚实共生还是数字原生的形态出现,虚拟数字人是元宇宙经济系统的第一构成要素,并需要法律对其地位的明确界定。这是显而易见的。虚拟数字人既包括海克尔和吕埃特等人主张的创业者和劳动者,也包括以其他形式出现的数字经济主体。为了确保虚拟数字人可以成为元宇宙数字经济的主体,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建构。对此,全球理论和实务界已经有了初步的探索与实践。不过,在元宇宙成为全球热点之前,理论研究更多关注的是游戏用户(现实物理世界中的人)对于自己在虚拟数字世界创造的虚拟化身的权利,尤其是著作权方面的权责分配。但在元宇宙经济系统中,虚拟数字人不仅仅是被平台或者用户创造的客体,更应当是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也因此应当从市场主体角度去建构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地位。2009年,林登实验室发布了《阿凡达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Avatar Rights)。在这个仿照法国《人权宣言》内容撰写并具有一定调侃性的文本中,虚拟数字人或者“阿凡达”获得了与人类一样的至上主权。当然,林登实验室发布此宣言时也申明,这既不是企业的服务条款,也不是旗下游戏《第二人生》的行为准则。这个宣言离现实尚远,仅仅是对将来的一种乌托邦式期待。在理论上,已有不少学者在探索虚拟数字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在实践中,虽然日本和欧盟有把虚拟数字人视为法律主体的立法探索,但更多是把虚拟数字人视为一种法律上的客体,并探索它与创造者的法律关系以及在侵权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分配机制。其次,数字经济体系的运作离不开用户及其虚拟化身创造的数字财产及其法律保护。在传统电子游戏所设定的虚拟世界里,绝大部分(甚至所有)的内容是游戏开发者所创造的,用户只是使用内容,无法创造内容。反之,元宇宙区别于传统数字空间的本质特征之一是用户生成内容。在《第二人生》中,超过99%的内容都是用户生成的,并且大多是通过创造性、即时互动的团队合作共同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用户既像传统的游戏玩家那样是消费者,但同时更是创造者。正因为用户或者玩家参与创造,才使得元宇宙像真实世界一样千变万化,充满不确定,并令人向往。因此,必须对用户生成的内容进行权利保护,以便他们用自己创作的内容进行交易和再创作。对数字财产的法律确权与保护,不仅仅对于用户重要,对于元宇宙的开发者和投资者也同样重要。如果开发者和投资者的投入不能转化成财产性收入,就可能缺乏继续开发和投资的动机。要激励更多人进行开发和投资,就不仅要保护他们的投入在元宇宙中转化成财产的可能性,还要使得他们有机会把数字资产变现成真实世界的资产。如果不能变现,投资人就会遇到非常实际的困难,比如没有办法把数字财产用来做抵押担保贷款。相对于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地位而言,对数字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大方向并没有太多争议,并且也存在不少的研究成果。不过,在这个领域,比较棘手也是存在争议的是,如何在法律上对非同质化通证(NFT)进行界定。在元宇宙和其他虚拟数字空间中,用户创造的比较有价值的数字内容通常以NFT的形式存储和交易。对于元宇宙和Web3.0建设比较积极的国家,会在不同程度上保护作为一般商品的NFT的财产权利。而在中国,目前法律和监管政策对NFT的保护整体上程度较低。再次,在元宇宙中进行交易通常以区块链技术进行,所以需要法律对这种智能合约予以保障。前文提及,元宇宙的技术基础可以用BIGANT来概括,其中B指的是区块链。区块链是元宇宙的基石。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包括商品交易在内的所有元宇宙交往行为都可以用这种去中心化的方式进行,并在满足约定条件下进行自动执行。从合同缔约和履行看,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与应用为商品交易提升了一个能级,并极大地降低了合同缔结之后的违约风险。因此,通过区块链的合同交易,又被称为“智能合约”,是“法律代码化”的一种典范。在元宇宙和其他虚拟数字空间中广泛采用区块链支持的智能合约,在当前各国实践中已经没有根本上的挑战,更多是法律规范制定和监管政策执行的细化与优化。从次,无论是用户自身还是其虚拟化身,甚至是原生数字人,在创造数字内容之后通过智能合约与其他数字经济主体进行交易,必须要提供对价,因此法律认可的数字货币也就不可或缺。在元宇宙经济系统中,理论上也可以以物易物的方式进行交易。当然,可以想象,这种方式非常低效。换言之,为了支持数字经济系统的高效运行,必然需要某种数字化的货币用于支付。目前,常见的支付方式是不同平台以区块链技术发行的加密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和以太币等。大部分加密虚拟货币具有Web3.0的基因,原则上和去中心化的元宇宙经济系统是匹配的,在效率上也是最高的。但是反过来,无论是何种加密虚拟货币,在当前的数字商品交易支付中也有天然的缺陷:由于缺乏主权大国的背书和有效监管,使用者投机性太强,币值太过于波动,不利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也给持有人变现为现实资产带来不少障碍(当然不排除有人刻意通过加密虚拟货币变现为主权国家法定货币来洗钱)。虽然有些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加密虚拟货币的合法地位,但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严厉禁止虚拟货币的流通。在理论上,经济主体还可以用数字化的法定货币来支付元宇宙或者其他数字空间经济的交易。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定货币已经完全实现在数字经济系统中进行灵便使用和合法兑换的功能。应该说,为元宇宙经济系统找到合法有效的数字货币,是当前元宇宙开发建设遇到的最大瓶颈。最后,在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和数字财产在理论上也需要“寄居”在某个地方,因此也必然涉及虚拟数字空间的开发建设与法律界定。这就好比,在现实经济系统中,土地及其附属空间是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不过,相对于上述其他四个要素而言,元宇宙数字经济系统对虚拟空间的需求与法律界定并不那么迫切需要。其部分原因在于,在元宇宙中,虚拟的海陆空空间并不完全是稀缺的东西,因此不太需要法律进行确权。当元宇宙的经济活动与现实物理世界的土地或者其他空间权利产生互动与冲突时,对元宇宙虚拟空间的法律定性,就是必需的。当前,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也还在起步之中。图1对元宇宙经济系统的法律保障系统进行了示意。在该示意图中,虚拟数字人、数字财产、智能合约、数字货币和虚拟空间这五个经济要素及其法律保障是连为一体的,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障系统。因此,元宇宙经济系统的开发建设不仅需要每一个要素的法律保障完备,还需要相互之间能够协调一体。也只有这样,元宇宙经济系统才可能活跃,由技术底座构建的元宇宙虚拟空间才可能成为活跃的经济共同体,并进而推动社会共同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