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原、被告缔结用户协议时,已就系统故障的免责事由予以明示,其存在的合理性基于提供平台服务客观上一定会受到不可抗力及第三方原因的制约,故上述免责条款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无效条款。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未能支付尾款为系统原因所致,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根据在案证据,尚无法排除存在其他因素致使尾款未能成功支付。
②“双11”活动当天,原告向被告反映问题后,被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成功延长涉案订单的尾款支付时间,已尽到平台义务,原告可在延期时间段内选择支付尾款或重新下单购买。故原告关于活动机制都已失效的主张依据不足。
尽管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事后已通过其他方式购买了相同商品,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此后购买的价格相较“双11”价格存在差额,对其造成价差损失。且涉案商品在“双11”当天的活动价格,是因为使用优惠券、红包、折扣等虚拟权益所致。这些虚拟权益的性质并不等同于现实货币,在未被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并不能换算成同等价值的货币予以支付。
③对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律并未规定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形式,并且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因此对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由于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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