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说“半截话”,由谈话对象自己去补充。
日常生活中“半截话”是很少的,但在审查调查空间中,因与日常生活语言使用的环境、时机、语气、后果完全不同,使得“半截话”往往能起到重要的效果。
“做贼者心虚,有鬼者自祟”,在审查调查的谈话环境中,谈话对象是紧张的,他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而谈话人员只是根据前期的初查核实获取的证据形成相关的判断,以及依据自己的经验进行分析后得出某些结论。所以在审查调查谈话中,双方信息是不对等的,可运用认知错觉让谈话对象自己去补充。谈话人员说出“前半截”之后,谈话对象往往会依据实际情况去补充“后半截”,而这“后半截”则谈话人员未必掌握,或者是掌握些许而又需要验证谈话对象态度,或者是能暴露谈话对象实际心理,不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有着极大的价值与意义。
因此,在审查调查思想政治工作中,谈话人员可以运用谈话技巧将谈话对象带入“语境”,然后“不知不觉”(不能让谈话对象发现,应用平和的、推心置腹又不容质疑地语气表达,否则会影响使用的效果)运用“半截话”,让谈话对象自己去补充,以有效调动谈话对象对话题的参与程度与供述心理,谈话对象一旦参与就意味着运用的成功。这与“逼供”“诱供”“指供”有着本质的区别,是在“防范”的心理状态下确保沟通效果的应有策略,是谈话对象的自觉自愿参与和主动如实供述。
二是让谈话对象评价。
比如谈话人员在不知道谈话对象的具体心态时可以问“你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注意,不要具体讲“哪件事”,只说“这件事”,而谈话对象只会根据他实际的思考范围去说“这件事”,从中谈话人员就可以试探出谈话对象的具体心理认知及内心活动,一旦目标明确,接下来的思想政治工作重心就变成了时间与排兵布阵的问题,而不会出现谈话方向的偏差,见成效也是早晚的事情。
谈话人员也可以围绕谈话对象可能涉嫌的违纪违法行为,在讲解一项具体的纪律法律规定后让谈话对象谈感受,问其是如何看待这项规定的,引导其就规定的目的、原因、纪律法律内涵(或其中之一二)谈感受,通过谈话对象的描述,谈话人员就可以评估自己的工作是否为谈话对象所接受、接受的程度、方法内容是否与谈话对象“相适应”、谈话对象还有哪些认知需要继续提高纠正。而谈话对象自己一旦正确理解了纪律法律条款及法理精神,就会在内心默默反思自己的行为,用相应的规定去评价每一个参与者违纪违法的程度、可能面临的纪律法律后果,并思考如何才能避免或降低这种结果可能性,这样谈话对象就会把自己的行为修正到“标准”上来,因为这是纪律法律的价值追求,是纪律法律给每一个谈话对象平等的、无例外的约束。
这个方法运用的前提,则是谈话人员能够娴熟运用纪律法律知识,有良好的表达能力,有较高的纪法素养,能在不知不觉中把谈话对象及其密切关系人可能涉及或触犯的纪律法律规定,转化为“他人的故事”,并且讲解要透彻清晰、独到犀利,和颜悦色、如沐春风,这样才能起到打草惊蛇、敲山震虎的目的,谈话对象才会比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去“对照”“修正”。这个方法看着是讲“别人”,其实是听“自己”,而这个听“自己”又不能让谈话对象发现,因为直截了当讲谈话对象具体情况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看似干脆,实则极易引起谈话对象的逆反心理。“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应该让谈话对象学会从他人的经验、教训中启发自己,调动其联想、修正的主动自觉。
三是让谈话对象自己谈。
如果换作你是谈话人员,你会如何看待这样的谈话对象?
如果你是谈话人员,你评估你的谈话对象会希望他如何做,希望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从你内心深处,你最希望谈话人员如何去评价与处理某某事、某某人?
……
从谈话对象的回答中,谈话人员可以读出谈话对象的期望和顾虑,读出其从心理深处是否正视或回避现实,这些信息反作用于谈话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与内容,自然会起到应有的效果。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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