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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解读

转自:浦江天平 2023-10-12 16:51:01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浦东若干规定》)关于破产申请人提名管理人的规定,细化提名管理人资格审查流程,保障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在提出破产申请时或者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向该院书面提出一名管理人人选。


申请人提出管理人人选时,应当提交提名申请书、接受提名确认书、承诺书等材料。


2. 申请人应当在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提出管理人人选,且被提名人应当具有与案件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资质和履职能力。


符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相关规定的破产案件,申请人可以在与破产案件有较强连接点的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提出具有省级一级资质的机构作为管理人人选。经指定的外省市管理人应当与本市管理人共同履职。


近三年因办理破产、清算、诉讼业务受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惩戒,以及在该院个案履职评价中最近两个年度被评为不称职或者最近一个年度被评为基本称职的机构和人员,不得被提名。


3. 提名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被提名人的基本情况;

(3)提名理由。


被提名人的主体资格材料、资质证明材料、联系方式及提名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等,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4. 接受提名确认书应当载明被提名人完全知悉提名事宜且自愿接受提名,由被提名人签署盖章。


5. 承诺书应当载明被提名人承诺下列事项,由被提名人签署盖章:

(1)具备本规则第2条所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

(2)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3)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4)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利害关系;

(5)被提名人及其派出人员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6)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虚假陈述、隐瞒事实及与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

(7)保证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被提名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仅为债务人提供过庭外重组、预重整等与企业拯救有关的中介服务,可以不认定为上述第(4)项中的利害关系,但应当在承诺书中如实说明。被提名人未以自己名义提供服务,但其所属人员曾参与中介服务的,亦应当说明。


6. 该院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提名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七日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撤回提名申请。

该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或者被提名人补充提交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7. 提名审查采取听证审查等方式。组织听证审查的,由申请人、被提名人、债务人、主要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其撤回提名申请。被提名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不接受提名。提名审查听证可以与受理审查听证合并进行。


8. 申请人可以在该院出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前撤回提名申请,申请人撤回提名申请后不得再次提名管理人。


9. 该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管理人人选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定该人选担任管理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应当载明管理人由提名方式产生。

该院经审查认为被提名人不符合指定条件的,依法另行指定管理人,不再接受申请人提名。


10. 数名债权人同时提出破产申请,或者债权人、债务人同时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提名管理人。该院在立案审查破产申请时一并审查。


数名申请人提出的管理人人选不一致的,经全体申请人协商一致的人选经该院审查后,指定该人选担任管理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指定管理人:

(1)先行审查被提名人指定条件,对均符合条件的被提名人以抽签方式指定管理人;

(2)综合考察符合条件的被提名人的资质、业务能力、个案履职评价、报酬报价等因素,以竞争方式择优指定管理人;

(3)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指定数名管理人担任联合管理人;

(4)直接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


11. 申请人、被提名人等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该院依法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惩戒。


被提名人出具虚假材料、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的,取消被提名人担任本次管理人的资格,并且在两年内暂停其在该院的破产案件中被提名为管理人的资格。


上述情形中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2. 该院将被提名人担任管理人的履职情况、更换情况、被采取惩戒措施的情况等,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并向相关的管理人协会通报。


13. 本规则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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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解读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指定管理人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有随机摇号、邀请竞争、接受推荐和指定清算组4种方式。其中的接受推荐方式,仅适用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可以由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并非所有破产案件普遍适用。


作为浦东新区法规之一的《浦东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名一名管理人人选。被提名人选符合任职条件并事先作出相关书面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该规定赋予破产案件申请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管理人的提名权,这是对管理人选任方式的重大创新。允许与破产案件有密切联系的主体发挥能动作用,特别是允许债权人有权提名管理人,可以避免随机摇号方式容易造成“人案不适配”的盲目性,也可以克服邀请竞争方式在实务操作中低效率、高成本的弊端,有助于便捷、高效地产生“人案适配”的管理人,同时有利于激发管理人勤勉履职的积极性,实现破产利益平衡最优化。


《浦东若干规定》创设提名管理人制度,借鉴了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破产制度的规定,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立法指南》有关建议及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相呼应。


自2022年1月《浦东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有17件破产案件的申请人提名管理人,经审查后指定提名人选担任管理人的11件,其中包括1件重整计划获得通过批准的案件,提名管理人制度的适用成效陆续在有关案件中不同程度地得到体现。同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也注意到这一创新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一些应予重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为正确把握提名管理人制度,维护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提名程序、细化审查流程,以保障这一创新制度能够积极稳妥地有效实施。基于上述考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和调研,在市、区两级人大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起草了《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以下简称《规则三》),认真听取了管理人协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反复讨论修改,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试行。


《规则三》共13条,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提名时间、提名范围和提交材料;二是细化审查流程,包括审查方式、撤回条件、文书格式等;三是解决提名冲突,多人提名协商、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另行指定方式等难题;四是加强惩戒措施,形成多维度的监督方式。整个规则以申请人提名管理人为逻辑基点,通过细化《浦东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两款规定的实施规范,使浦东新区法规创设的提名管理人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一、明确提名时间,明确提名范围


《浦东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名一名管理人人选。”该款对提名主体和提名方式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提名时间和被提名管理人人选范围未予展开,《规则三》对这两方面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


首先,关于提名时间。按照现行的破产申请立案受理流程,当事人提交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先以“破申”案号立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以“破”案号受理进入破产程序。因此,《规则三》第1条明确提名时间:一是提出破产申请时,二是破产申请审查阶段。破产审判实践中,大多数申请人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就提出提名管理人申请,但为了拓宽提名管理人制度的适用范围,鼓励各方主体参与破产程序,可以允许申请人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提出管理人人选。


其次,关于提名人选范围。《浦东若干规定》要求“被提名人选符合任职条件”,这里的任职条件是指《指定管理人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办法》对管理人相关资质的规定,故被提名人必须具备司法解释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相关要求。从最大范围讲,凡列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和自然人均可以被提名。与此同时,《规则三》第2条对被提名管理人资质作了正反两方面规定。正向资质要求除符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具有和案件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资质和履职能力,避免因管理人自身的问题对案件进程和当事人利益带来负面影响。反向资质要求被提名人不能在近三年内受到相关部门惩戒,以及在个案履职评价中最近两个年度被评为不称职或者最近一个年度被评为基本称职。该要求以被提名人以往忠实、勤勉履职的实际表现为考察因素,更好发挥提名制度的激励导向,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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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明提名材料,细化承诺内容


为便于申请人了解提名所需材料,也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规则三》第1条第2款及第3、4、5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提名时需提交《提名申请书》《接受提名确认书》《承诺书》,并对相关材料内容予以规范。提名申请书由申请人出具,需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被提名人基本情况、提名理由,并且应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接受提名确认书由被提名人出具,确保被提名人知晓提名事宜并愿意接受提名。


《浦东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要求被提名人应“事先作出相关书面承诺”,但对具体承诺事项未作规定。《规则三》对需承诺事项予以明确。首先,被提名人应承诺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包括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利害关系及第九条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实践中,被提名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曾为债务人提供过庭外重组、预重整等与企业拯救有关的中介服务,对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不构成利益冲突,但该事实应当在《承诺书》中说明。被提名人未以自己名义提供服务,但其所属人员曾参与中介服务的,亦应当说明。其次,被提名人应承诺忠实、勤勉履职,承诺不得有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承诺书》模板作为《规则三》的附件发布,为管理人作出书面承诺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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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丰富审查方式,规范审查流程


《浦东若干规定》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提名权,基于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主导地位和对管理人工作的监督指导,人民法院对被提名人任职条件依法负有审查职责


关于人民法院审查介入的程度,讨论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充分尊重申请人提名,偏重于形式审查,只要被提名人作出符合任职条件的承诺且未发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原则上不应过多干涉。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对被提名人任职条件的审查,不仅仅限于承诺书、管理人资质等书面材料,还应通过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被提名人的履职能力、是否存在利冲等进行全面审查,最大程度确保提名的有效性。


经过反复斟酌,《规则三》最终采用书面审查和听证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模式,一方面对承诺书、管理人等级资质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一方面通过组织申请人、被提名人、债务人、主要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方式,让各方充分发表意见。提名管理人制度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实施以来的实践表明,听证审查的作用在于,通过各方陈述提名理由、表明同意或者反对的理由等,不仅能进一步查明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也利于各方在审查阶段互相沟通、弥合分歧,避免进入破产程序后产生不必要的内耗和对抗,实现债权人意思自治和司法适当介入的有机融合。鉴于听证程序的必要性,《规则三》也强调,如果申请人或者被提名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参加听证,将导致视为撤回提名申请或者拒绝提名的后果。


此外,考虑到提名管理人系申请人的一项权利,因此《规则三》允许申请人在该院出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前撤回提名,但基于效率考量,申请人撤回提名后不得再次提名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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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决提名冲突,完善指定方式


在案情复杂、债权人众多的破产案件中,往往会产生多名申请人同时对同一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浦东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数名申请人同时提出破产申请且提名的管理人人选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全体申请人协商,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协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指定管理人。”该款是对数名申请人提名冲突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规定,提名冲突的处置既要考虑人民法院的审查成本,又要平衡各申请人的利益,因此《规则三》对《浦东若干规定》这部分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数名申请人同时提出破产申请”的解读应包括数名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也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同时”应作相对宽泛的解读,并非要求各申请人在同一天递交破产申请书,只要在进入破产申请审查程序之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的,均视为“同时”提出。


《浦东若干规定》解决提名冲突的路径是全体申请人协商,但是在各申请人立场不同、情绪对立的情况下,各申请人就被提名人人选协商一致的概率并不高。无法协商一致后,人民法院如何依照《浦东若干规定》“直接指定管理人”,《规则三》第10条第2款根据《指定管理人规定》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确定了4种具体方式,即在被提名人范围内的抽签、择优、联合等3种方式,另加在管理人名册范围随机摇号的方式。审判实践中,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选择其中最有利于后续案件办理的指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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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衔接惩戒措施,加强履职通报


通过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选任最合适的管理人是提名管理人制度的价值所在。但与此同时,部分担忧的声音是提名制度如何能保证管理人忠实勤勉廉洁履职。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利害关系人正是基于此类担忧而反对申请人提出的管理人人选。为此,在适用该项创新制度的同时,对管理人履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企业破产法》《指定管理人规定》对管理人违法履职行为有惩戒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也有惩戒规定。


因此,《规则三》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申请人、被提名人等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惩戒;被提名人有虚报材料、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行为的,取消其担任本次管理人的资格,并且在两年内暂停其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破产案件中被提名为管理人的资格。此外,被提名指定的管理人的履职表现,将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向管理人协会通报,从而加强与全市法院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联动,共同推动管理人队伍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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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三》作为贯彻实施《浦东若干规定》中提名管理人创新制度的试行规范,相关实践目前仍处于先行先试阶段,后续需要不断深化、总结和完善。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希望通过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共同努力,充分发挥该项创新制度的优势,实现创新制度的预期,为优化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提供有益经验。


来源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蒋梦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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