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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监护人有权卖被监护人的房吗?| 我来帮你忙

转自:今日闵行 2023-10-04 16:05:50

“我和奶奶共同继承了
我父亲的遗产
由于奶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姑姑申请成为了奶奶的监护人
并通过法院调解确权

现在,姑姑说要析产
让我把属于奶奶的那部分房产
以市价折现给她
否则就向法院起诉卖房
我既疑惑又担忧
为什么要卖房呢?
奶奶住在这房子里
保留房子才是对奶奶更有利的!
但姑姑的态度如此强硬
我如果拒绝
姑姑有没有权利强制析产呢?

本期嘉宾

马雪平 律师
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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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来了解一下“监护人”的相关规定 

1、谁能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2、需要经过“谁”同意吗?
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监护人有权析产吗?
马雪平律师表示,监护人的监护权内容主要概括为三大块:1. 身上监护权;2. 财产监护权;3.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姑姑通过法院确认成为了奶奶的监护人,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职责和权利。对于奶奶继承的房产份额财产,可以行使监护管理的权利,也可以代理奶奶进行分家析产的诉讼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不想卖房能怎么做?

马律师建议,如果市民觉得保留房子对奶奶来说才是有保障,其实也是担心监护人做出不利于被监护人的财产处分。对于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那么
这位市民的姑姑作为监护人要求
将奶奶部分的房产份额变现
是否真的不利被监护人呢?

诉讼中,法院会围绕被监护人的衣食住行所需进行判断。比如,处分的房产是否会破坏被监护人稳定的居住条件、房产变现是否是解决被监护人重大必须支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赡养情况等,综合这些因素做出判断。

撤销监护权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律师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判决相关的财产处分是否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具体情形做出判决。一般来说,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申请人需承担举证义务。如果没有证据,而监护人对于处分行为可以做出合理解释,那么监护人合理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会得到支持。

马雪平律师表示,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是简单的体现在单一财产的处分上,而是贯穿各个环节的一个动态过程。比如指定监护人环节,对于监护人的指定会有一个合法合理的审查,在确定监护人资格这一步有个把关。再就是撤销监护人的法律规定,申请撤销监护权的主体范围比较广,也是为了便于各相关个人和组织对监护人有个监督作用,从而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金晶

编辑:高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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