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咋回事? 一起来揭秘! ⬇️ 案例① 员工试用期上班51天 迟到25次被辞退 法院:公司不违法 试用期工作了51天的小周被公司以其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违反考勤制度为由辞退。小周不服,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裁决公司应向小周支付赔偿金8000元。 公司认为,小周上班51天迟到25次,远超合理水平,公司曾针对她的迟到行为扣减过相应考勤工资,并对其作出提醒和警示,小周对此明确知晓且一直未有异议。因此,公司认为解除合同不违法,不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 在小周入职之初已明确告知其上下班时间,但小周在试用期内仍多次迟到,次数占实际上班日近半数,且将迟到原因解释为堵车、寻找车位等,并非不可预见的突发情况,显然对上班迟到问题持放任态度。 小周多次迟到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认定小周违反考勤制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 案例② 员工8个月内迟到11次被辞退 法院:公司证据不足,需赔偿7万 某公司规定“自然月内累计迟到/早退合计3次以上,或全年合计达到5次及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职工小李8个月内迟到11次被公司开除。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公司主张等综合考量,小李尚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程度,公司直接提出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向小李公示或告知考勤管理制度,故公司未对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充分举证。 因此认定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万元。
科普时间
迟到1小时=旷工半天
迟到后根据员工手册进行罚款
迟到严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转录编辑:赵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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