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8月31日消息
上海市公安局近日发布关于修改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
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现决定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关于子女投靠”第三项修改为: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将第一部分“关于子女投靠”第四项修改为:父(母)迁沪落户时,对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该子女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三、将第四部分“其他”第六项修改为: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其与被投靠人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四、删去第四部分“其他”第七项中的但书规定。
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编辑:沈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