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诊时对医生不满,
愤而拍下医生工作照并进行涂鸦,
发布在点评网站上,
这种差评“恶作剧”,
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
要追究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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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江女士陪丈夫至刘医生处就诊,
因叫号过号及候诊接待操作问题产生不快。
为抒发不满,
江女士将此次就诊经过
详细发布在点评网站中,
并附上刘医生诊室外的电子显示屏照片,
图中有刘医生本人的
医师介绍、姓名职称及工作照。
刘医生发现此事后与江女士电话沟通,
认为江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希望江女士删除照片和点评内容。
但江女士没有同意,
随后再次编辑了那条评价,
对刘医生照片中的
头发、眼睛、鼻子、胡须等五官
进行了手动涂鸦。
后刘医生联系点评网站客服,
要求平台删除评价,
客服人员将涉及刘医生姓名
和肖像的文字和图片
进行了屏蔽,
但认为点评内容不存在违规行为,
拒绝配合删除。
多方协商未果,
刘医生将江女士和点评网站诉至法院。

图片源自网络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
江女士未经原告允许,
在网络擅自发布原告照片,
在照片上进行涂鸦并另画五官,
主观上存在恶意,
客观上造成了丑化原告的后果,
其行为已经构成了
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而点评网站在接到原告投诉后,
就对照片和个人信息
进行了屏蔽、隐藏处理,
虽未删除但也已尽到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故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江女士作为直接侵权人
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江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在点评网站该医院商户下
对侵犯刘医生肖像权一事赔礼道歉,
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同意,
且连续保留七日,
并赔偿刘医生3000元,
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具体适用第1019条侵犯肖像权行为条款,保护公民肖像权、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
一、自然人的肖像权应受到有效保护
肖像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医生是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士,患者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对医生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但未经医生同意擅自使用或丑化其肖像,会给医生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和名誉上的损失,是典型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被告江女士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维护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
医生与患者并非对立的个体,而是为战胜疾病齐心协力的利益共同体。恶意涂鸦医生工作照,侵犯医生肖像权的行为,可能会给不明真相的其他患者带来误导,引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进而影响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法保护医生的肖像权,有助于维护医生的专业形象和声誉,进一步构建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
三、合力倡导文明守法行为
依法处理网络侵犯医生肖像权行为的重要意义,不仅是保护医生的个人权益,更是维护医患关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点评平台更不该沦为医患矛盾的情绪宣泄场。通过该类案件的判决,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促进互联网信息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强和管理制度的完善,推动社会风气向着文明守法的方向发展。
委员点评

钟立敏
上海市杨浦区政协委员,杨浦区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控江医院副院长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尊严和平等,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医生既是普通社会公民,同时也是社会中承担重要职责的专业人士,在医疗过程中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压力,其肖像权应当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本案中,江女士在网络点评平台上未经本人同意,发布了刘医生的照片,并对五官进行了手动涂鸦,构成了对刘医生肖像权的侵害。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点评平台也不是个人宣泄情感的场所,医生与患者应当是齐心协力战胜病魔的利益共同体,我们倡导患者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对医生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医患关系是医疗服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共营信任,共建和谐。
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保护了医生个体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医患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体现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确保医生在履行职责时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支持,为医疗服务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孙幸冬
摄影:沈建峰
视频:杨浦法院新闻中心
责任编辑丨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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