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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怎么算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每月工作时间按21.75天计算,每小时工资=月工资/21.75。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金朝辉律师提醒,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计算加班工资之前,要看看企业规章制度中,有无加班审批流程,如有,需完善流程审批后才能算加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金朝辉律师强调,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追索加班费案件是劳动者举证责任最重的,建议市民充分做好证据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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