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上观号 > 上海环境 > 文章详情

执法大练兵|2023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类)

转自:上海环境 2023-06-14 12:55:24

自《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结合固定污染源和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不断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工作,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违法案件查办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指导排污许可领域执法实践,推动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现公布本年度查处的6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加油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关键词:无证排污;监管联动执法)

01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静安区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通过查询环评综合管理系统和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发现:某公司新建加油站项目涉嫌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局执法大队。经执法人员调查,该项目处于调试期,尚未超过法定自主验收期限。但根据该公司行业类别及项目所处位置,应执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该公司实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开始进行项目调试并排放污染物,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02

处理情况

该公司新建加油站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静安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03

案件启示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排污许可制度要求,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经营过程中,需不断提高法治意识,详细了解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环境管理能力,降低环境污染风险。本案中,静安区生态环境局监管、执法联动,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业务科室主动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相关信息内容,与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数据交叉比对,发现违法线索第一时间移交执法大队。执法大队及时开展执法检查,提升了执法监管效能,形成了监管联动执法合力。

案例二:

某玻璃制品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关键词:重新申请;扩建项目)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玻璃制品公司生产现场有多条在排污许可证中未载明的生产线,排放有机废气等污染物,且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自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陆续完成生产线扩建并投入生产,但该公司在扩建项目投产并排放污染物前,没有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02

处理情况

该公司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8万元。

03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而且还是排污行为的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载体,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执法检查中应充分运用。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仔细对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资料进行重点研判,并根据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生产、排污、环保治理信息,通过与现场情况进行核对,发现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

某炭黑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关键词:在线数据超标;监测联动执法)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收到区环境监测站移交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审核报告,报告显示:某炭黑公司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指标连续多日日均值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限值,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往该公司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炭黑生产,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该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炭黑尾气排口安装了废气在线监测设施,并完成联网备案,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原因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故障。

02

处理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闵行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

03

案件启示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加强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分析、研判,并将其作为非现场监管手段,成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提早发现问题、提升执法效能。本案中,执法部门接到监测部门移交的违法线索后,立即开展现场执法检查,锁定证据,查明超标原因,形成监测联动执法合力。

案例四:

某生活垃圾处理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关键词:排放方式;专案督办)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联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青浦区某生活垃圾处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该公司与区绿化市容局签署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从事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业务。根据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场地冲洗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水污染物应通过配套建设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但该公司将上述水污染物只进行简单沉淀处理后,至收集池内通过自动提升泵排放。

02

处理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6万元。

03

案件启示

本案中,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及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专案督办,集结市区两级执法机构成立专案工作组,认真进行案情分析研判;执法部门依证监管,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及时将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专案查办制度依法依规查处;通过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倒逼企业认识问题严重性,积极配合整改;兼顾行业的特殊性,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形成部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案例五:

某油墨涂料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关键词:自行监测;监测联动执法)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嘉定区环境监测站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某油墨涂料有限公司存在自行监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情况。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嘉定区环境监测站移交的线索后,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已于2020年7月22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属简化管理),2021年未开展监测、2022年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项目和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02

处理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定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6.68万元。

03

案件启示

自行监测制度作为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的重要制度,自《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一直作为执法监管的重要内容。企业应当自觉履行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依据排污许可证对监测项目、频次等要求的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做好监测实施过程中的台账记录,防止漏测、少测的情况发生。本案中,监测部门与执法部门形成合力,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精准发力,持续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要求。

案例六:

某酒店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案(关键词:排污登记;燃气锅炉)

01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黄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酒店使用两台锅炉,燃料为天然气,额定出力均为1.4兆瓦(合计2.8兆瓦),应当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该酒店存在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

02

处理情况

该酒店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黄浦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22万元。

03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关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而排污登记管理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排污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发现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本案当事人使用天然气锅炉,根据设备参数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因其生态环境保护和依法依规排污等意识薄弱,造成长期未履行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法定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供稿:市环境执法总队

编辑: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