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通过恐吓、威胁等“软暴力”手段
强迫新小区业主接受敲墙等服务
漫天要价、坐地起价
业主如若不愿
则进行恶意上门滋扰、
与物业勾连对业主断水断电等
这种行为法院将怎样认定?
让我们一起通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
自导自演的微视频一览究竟
点击收看!
一次饭局上
黄老三、李阿四通过赵七万了解到
做敲墙和垃圾清运“生意”能赚大钱
黄老三联系了
担任小区物业经理的兄弟王麻六
两人对着业主名单谋划着……
黄老三团伙前往被害人家中
又发生了怎样的冲突?
小区业主们报警后
被逮捕的黄老三团伙
将面对法院怎样的审判结果?
视频呈现的是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有组织的恶势力团伙强迫被害人交易的真实案件。
案件中恶势力团伙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承揽业务,强迫被害人接受敲墙及垃圾清运服务,继而在小区业主及装修公司之间口口相传,形成相关业务只能由该团伙承揽的“潜规则”。若遇业主不愿,则进行恶意举报、上门滋扰、断水断电等。
通过对各被告人所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次数、交易金额、时间跨度及其所造成的现实危害性综合考量,宝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各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法官说法
张国滨
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法律,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将恶势力组织明确为法律概念,同时明确了从严惩治黑恶犯罪的严厉态度,是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是司法机关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重要利器。
本案各被告人相互勾结,为垄断小区内敲墙、打墙洞、建筑垃圾清运等装潢土建工程并牟取暴利,先后多次对小区业主及装潢工人进行言语威胁、阻挠滋事、阻止同行承接业务、对业主自行清运设置障碍等“软暴力”行为,迫使小区业主接受其高价敲墙、清运服务。各被告人在小区内已经形成“敲墙党”恶势力团伙,强迫被害人接受被告人提供的敲墙施工及清运建筑垃圾服务,强行收取高价费用,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属于现行《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有组织犯罪。
接下来,宝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从重从快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回应全体人民的期待,同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以深入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总牵引,准确把握黑恶犯罪组织认定标准和法律政策界限,进一步规范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程序,持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来源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文字:郑杰、范楠楠、管胜杰
图片、视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丨郭燕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