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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撞豪车,同情心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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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 刘远举 2015-05-28 09:19
摘要:出租车撞上豪车,全责但是赔不起30多万的女司机痛哭流涕,引发广泛同情和争论,有人认为不该所有损失都由出租车女司机赔付,另一些人却不这么看。

 

前不久沈阳铁西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转弯的出租车撞到了一辆玛莎拉蒂,玛莎拉蒂受损严重。出租车女司机承认负全责。驾驶玛莎拉蒂的男子得知出租车第三者责任险只保了30万元,就说了句“不够修”。围观者议论,这下要赔几十万元了,的姐无助地站在车旁,单手捂脸,默默流泪。

 

女司机的处境和泪水,激起了网友无尽的同情心,有人认为豪车上路增加了别人的风险,应该负更多责任。出租车撞豪车的同情心边界,究竟应该在哪里? 

 

同情心的边界在哪

 

发散开想一想:如果出租车犯的错小一些,仅仅是操作不当;或者出租车司机犯的错大一些,是酒后驾驶,甚至像成都女司机那样故意去别车,都会影响人们的判断。单纯的讨论个体的同情心的边界,很难得到一个标准的答案。

 

那么,讨论群体的、社会的同情心的平均值的边界呢?

 

正如勒庞《乌合之众》中论述的:无论群体的组成是怎么样的一群人,但当他们形成一个群体时,群体中的每个人就开始抛弃原有的理性与判断力,变得极度容易受暗示与感召,变得容易被煽动从而做出极端行为。总是倾向于给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十分专横的性质。所以,群体的智慧往往低于个人,而且容易偏执、缺乏理性、轻信和残忍,往往超出道德和法律。

 

但是,群体并非不可能冷静下来,在漫长的历史场合中,人类文明已经发明出如何使群体冷静下来讨论问题的机制。在这些框架下,社会、群体就可以冷静、专业的讨论同情心该到何种程度,其讨论的结果,被人们称为法律。反过来看,社会通过程序框架,冷静、专业的讨论权利界定,并通过法律固化下来的时候,已经为群体乃至个人的同情人给定了边界。

 

所以,不难发现,个体的同情心始终是一个“实然”,如果要讨论同情心的“应然”边界,最终就会指向法律。具体到出租车撞玛莎拉蒂的事情来说,公众的同情,仍然不能改变司机需要赔付的事实。当然,愿意捐赠、或者车主自己愿意放弃赔偿,那是另外一回事。

 

豪车确需更多担责?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法律无非人情这句话,既意味着法律乃人情通过框架固化而成,是人情的聚集与凝结的结果,同时,也意味着,人情不断固化为法律的过程,是动态的。

 

遗憾的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往往同情心已经敏锐的察觉到这一点,但程序框架下的讨论,却落后于实际情况的变化。

 

先来看豪车的价值构成。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分化加大。对于金字塔高顶端的人群来说,车不仅仅是代步用途,更是一种展示实力、满足自我的一种方式。豪车的价格,除了通常车辆的研发制造成本之外,还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塑造品牌价值、声誉。

 

所以,作为一种商品,豪车不仅具有交通功能,也有奢侈品的功能,这也就是说,豪车的价格中,不但包含了其作为正常交通工具的价值,也包含了其作为奢侈品的价值。

 

再来看车险制度。车辆的速度,已经超越了人类的生理能力,所以,道路要分道、划白线、虚线、车道留的余地很多,越是高速,车道越宽,这都是通过规则来调和速度与人的生理能力之间的距离。

 

但即便如此,人类在公路上还是会出错,哪怕是开了几十年车的老司机都难保不出错,特别是中国道路拥挤,路况复杂,更是如此。为了应对这个情况,市场建立其保险机制,即由行为的性质来确定后果的分摊方式。

 

你撞了别人的车,过错是你自己的,但因为交通肇事,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经常性的,主观恶意不大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违法行为,于是,就出现大家共同来分担这个损失。所以,同样是违法,人们不能给自己购买治安拘留及伤人赔偿险,但交通违法却可以得到保险赔付,实际上也就是众人分摊。

 

这就意味着保险实际上有公共契约的性质,其暗含的前提就是大家的车辆价值差不多。在这个模式中,自己带给别人的风险,与别人带给自己的风险在数量上是接近的,这个时候,负外部性就相互抵消掉了。而豪车则不同,带给别人的负外部性更大。显然,从公平性角度,其他人没有义务承担这个负外部性。

 

最后,从道路的性质来看,道路具有公共属性,其任务承载车辆通行,道路本身是一个具有相对高风险的场所,并不该承担展示奢侈品的义务。同时,作为道路的附属规则,保险,也没有义务承担展示豪车的负外部性。

 

因此,当下的豪车事故中的公众同情心,实际上反映的是僵化的程序没有敏锐跟上社会、经济的发展。既然如此,应该改变的是通过法律来界定豪车在道路上的性质,进而通过改善保险制度来满足公众的同情心与意愿。

 

车险消释“撞豪车”风险

 

实际上,在车险机制完善、发达的国家,早已有各种保险制度来覆盖这个风险,满足公众的同情心。

 

在加拿大,车险是强制性投保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均是保险公司“无条件赔付”和“无条件维修”。也就是说,“交强险”的“强制”,一方面是强制投保人必须先投保再上路,否则即算违章。另一方面则强制保险公司必须全额理赔,而不受交通责任比例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双强制”使得每一辆在街头行驶的汽车都是“全险车”,豪车事故中,不会一夜致贫。

 

在美国,车险的价格由车身价值、汽车性能、车主驾龄、拥有车的数量、每天行驶的路程、年龄甚至婚否等因素决定,豪车车主承担着高昂的保费,有的高达车价的30%左右。

 

从1970年开始,美国一些州开始推行“无过错”制度。所谓“无过错”制度,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事故责任在谁,车祸双方都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不需要赔付对方。截至2004年,美国共有26个州颁布了无过错汽车保险法律。

 

在不实行“无过错”制度的州,还有一项名为“无保险和保险不足驾驶人保险”。若肇事者没有买保险,或是保险额不足、甚至是肇事逃逸的话,这项保险就可以赔付投保者所受到的各类损失。即是说,如果投保额较低的肇事者撞了豪车,导致其保费不足以支付豪车的维修费用,豪车的保险公司就会根据合同付一笔赔偿金,将大大减少甚至免除肇事者所需个人支付的金额。

 

在新加坡,只有安盛保险、利宝保险和美亚保险等很少的几家保险公司为价值百万及以上的豪车,提供保险,并且保费不菲。例如法拉利每年的保费至少30000新元(约合148800元人民币),几乎是日产中型家用轿车年保费的30倍。

 

本质上看,这些保险制度,均是限制了豪车的外部性,不让路人为豪车的奢侈买单。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李宝花 编辑邮箱:shguanch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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