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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等将成为呈堂证供!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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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敏 2016-09-22 19:39
摘要:不少网友惊呼“吓死宝宝了!”“以后不敢乱说话了”“第一反应去查网盘!”,对此项《规定》表示担忧。更有网友调侃:“发美颜自拍的,你可能涉嫌欺诈。”

不少人都幻想过自己抓到犯人后能英姿飒爽地说一句:“你可以选择保持缄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会成为呈堂证供。”不过,这个梦想还没实现,你的台词就要改了。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文件显示“电子数据”种类之一的微信朋友圈,今后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被采用。

 

 

不少网友惊呼“吓死宝宝了!”“以后不敢乱说话了”“第一反应去查网盘!”,对此项《规定》表示担忧。更有网友调侃:“发美颜自拍的,你可能涉嫌欺诈。”

 

但与此同时,更多网友表示对此《规定》的支持和期待。@泊舟无岸表示《规定》并不是剥夺了个人的言论自由:无论现实还是网络,言论自由的意义在于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言行负责。还有网友表示,此项《规定》的出台可以好好清理一下网络上的不正之风。@一个战斗力超强的宝妈一枚看起来很高兴:“太好了,希望网络暴力可以少一点。”@鹿畔阳光lh777也表现对网络“键盘侠”的不满 :“这个必须支持,那些网络喷子们要积口德了。”@邢飞飞_则是把饱受微商的骚扰寄希望于《规定》:“快把那些做微商的都处理了吧,我已经屏蔽了60多人了,依然还有发微商的,我都要关闭朋友圈了。”

 

 

不过,如果细读《规定》你就会发现,公检法调取电子数据是有范围限制的。只有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才会涉及收集电子数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这次发文只是一个司法解释,尽管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三家联合共同作出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且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程序。“由此可以看到,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在收集电子数据时,必须围绕有罪、无罪和犯罪情节轻重展开,与案件无关的电子数据既不应收集也不应要求提供;对已经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电子数据既要注意保护公民隐私也要及时归还或者消除。”

 

这么看来,网路上对于“个人隐私泄露”和“限制言论自由”等的众多担心可以完全消除了。知乎网的自由撰稿人陈舒璇对此事表示: “这次的规定完完全全是大好事。之前电子数据这块边界一直很模糊,这也是为什么微信诈骗,QQ诈骗,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等犯罪行为一直处于半失控的重要原因之一(不是全部),现在新规定出台,降低了侦查难度,加大了打击犯罪力度,保障了大家的财产,岂不美哉?”

 

今年以来,各类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从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被骗引起猝死,到清华大学一教授被骗1760万元,甚至还有诈骗团体不惜高价聘请编剧编写剧本,诈骗新手法让人眼花缭乱,但一直以来侦破难度大,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挽回。此《规定》的出台很可能成为网络诈骗的一大克星,猖獗的诈骗分子曾经所游走的灰色地带也将不复存在,并且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控制。

 

 

那么,具体有哪些电子数据可能成为呈堂证供?@人民日报向大众告知了具体范围:“①网页、博客、微博、朋友圈、贴吧、网盘上发布的信息;②短信、电邮、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上面的通信信息;③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④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实际上,《规定》的愿景很美好,但实施起来难度不低。目前专家及媒体对于此《规定》最大的关注点在于“依法提取”和“安全性”上。

 

中国公安大学警务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魏永忠接受人民网采访时坦言“法律规范对举证的合法性都做出规制,但在实践中依然会出现非法取证现象发生,问题的关键在于对证据合法性加大审查力度,严控证据可信度,严把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取证内容、取证手段合法性关口,防止非法取证和任意冒犯隐私权现象发生。”

 

“赋予执法部门对电子数据的取证权,同时暗含着规范这种权力运行的要义,目的在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隐私的平衡。”京华时报发文表示在提取电子数据时也需关照公民隐私。“将朋友圈内容列为电子证据,并不意味着执法者可以任意‘光顾’公民的手机短信和微信。”依法取证,减少对个人隐私的误伤将是今后需要重点监督之处。

 

问题来了,跟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被删了怎么办?中国新闻网有此之问:“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一旦被修改或删除,其证据效力就有可能丧失,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因而对数据的保全尤为重要。”

 

专业的答案,《规定》中早已指出——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办案人员可通过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冻结电子数据,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等方式方法对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进行保护。同时《规定》还特别明确了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下,电子数据可被冻结的四种情形: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总之,“被喷”也好,“点赞”也罢,玩笑过后,《规定》是真的要来了。对现在而言,重要的是在《规定》实践的过程中去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的各项细则,而不是在舆论场中打着“自由”的旗帜为“不自律”辩驳。

 

(编辑邮箱:rock.roll@163.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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