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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兰强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采取甲类管理”,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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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政知道 2020-01-21 13:07
摘要:孙春兰强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各地要落实政府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依法落实疫情监测、隔离救治、检验检疫等各项防控措施。

据新华社消息,1月20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出席会议并讲话。

孙春兰强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各地要落实政府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依法落实疫情监测、隔离救治、检验检疫等各项防控措施。

卫健委深夜1号公告: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

同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在深夜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

公告称,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卫健委发布消息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传染病甲类、乙类和丙类指的是什么?

政知君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根据《法制日报》2003年5月8日报道:

SARS曾被归入到乙类传染病范畴,按照乙类传染病中的特殊传染病管理,需要采取隔离的控制措施,目的是切断病原体的传播途径。

再补几句。

《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2004年8月,实施了15年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修订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被纳入乙类传染病。

同时还明确,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13年6月,该法律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是什么?

这次根据卫健委方面的消息,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的是“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那到底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哪些?

在疫情报告、通报方面,法律第32条规定: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在疫情控制方面,法律第39条明确,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法律还规定: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级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同时法律还规定: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同时规定: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校对 | 葛冬春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宋彦霖 题图来源:图虫创意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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