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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社会救助如果要核查你的婚姻、不动产、社保等信息,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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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海燕 2018-11-20 06:17
摘要:按照规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除了可以申请专项救助外,还有望得到生活救助。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今天下午审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修改稿)。按照规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除了可以申请专项救助外,还有望得到生活救助。

 

此前一审稿中明确了本市社会救助的6类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回应了“救助谁”的问题。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本市将救助对象分为三个梯度。第一梯度是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困难。第二梯度是低收入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基本生活可以自我保障,但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第三梯度为支出型贫困家庭,主要因患病、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

 

内司委和有的委员提出, 在低收入困难家庭中,部分家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的,有必要给予生活救助,建议增加相应规定。经研究,法制委认为,本市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如果低收入困难家庭出现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形,还给予其相应的生活救助。为此,《草案》(修改稿)规定,低收入困难家庭具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除前款规定以外,还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活救助。”

 

此次立法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有委员建议,要强化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和监督职责,增加各有关政府部门对社会救助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的内容,增加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接受社会监督等内容。

 

有委员提出,对社会救助 “管理与服务”的内容予以完善,增加有关救助事项审核要求、救助信息公开、救助信息共享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经研究,法制委认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在加强服务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以下内容: 1、完善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救助管理部门 的职责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相关社会救助事项 进行审核、确认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对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社会 救助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抽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 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同时,完善有关救助信息使用的要求: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运用”。《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有关救助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根据委托,通过依法查询户籍登记、婚烟登记、车船登记、就业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和社会组织登记税务、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障计划、住房公积金、医疗和教育费用支出、银行存款、有价证养、商业保险、基金等信息,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此次立法完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程序。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查询前款规定的各项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取得申请人授权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授权。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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