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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房内死亡就是“凶宅”吗?法院认为因病而亡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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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若水 2017-02-16 18:54
摘要: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对于“凶宅”的忌讳不应简单地认定为封建迷信,这是一种民间习俗。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合理的习俗在法律上可以归为善良风俗,是应受法律保护的。

周女士支付完购房定金,着手开始对房子进行装修,一次和邻居的闲谈中意外得知卖家儿子曾病死在该屋内。周女士便以“凶宅”为由拒付剩余房款。日前,奉贤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周女士在十日内支付原告卖家剩余房款及利息。

 

究竟什么是“凶宅”?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往往会认为存在不吉利因素,也就是所谓的“凶宅”,房屋自身的价值也会因此而贬损。然而,生老病死是自然现象,有人在房间内死亡并不等于该房就是“凶宅”。

 

邻居一席话让她搬出了新房

 

2014年2月,家住奉贤南桥的周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古华新村的一套房子,对房子的位置、户型、朝向等都很满意,而且出行方便,菜场、超市等基础设施一应俱全。看了大半年房子的周女士喜出望外,心想终于找到了自己中意的房源。加上卖家季先生两口子人老实,又是奉贤本地人,双方谈的非常顺利,当即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30万元。

 

支付了3万元定金之后,季先生向周女士交付了房屋钥匙,周女士接收后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在履行过程中,周女士分两次支付了房款40万元。一天早上,周女士出门买菜时与邻居张大爷闲聊,张大爷提及“季先生儿子去年得病死掉了,才20岁出头。”

 

周女士顿觉背后发凉,“怪不得这么好的房子一直没卖出去,原来里面死过人啊!”她心里嘀咕着。转头回去跟丈夫说了这个情况,由于周女士母亲比较讲究风水,对此事甚是在意。一家人想着,死过人的房子是“凶宅”,阴气太重,容易惹祸上身。

 

于是,周女士一家很快从涉案房屋中搬了出去,又回到自己的老房子中居住。定下心后想起来,买房子时卖家没有说过这一情况,要是知道房子里死过人肯定是不会买的。因此周女士想解除合同。可还没等周女士找季先生理论,季先生就上门来讨要剩余的房款。周女士当然不会给了,因为此事双方差点大打出手,还惊动了居委会。

 

季先生多次催讨房款,周女士都以“凶宅”为由拒付。而该房屋季先生已搬离多年,长期出租在外。儿子小季虽然早年居住过,可最终在医院去世,甚至小季的户口也不在该房屋内,根本不是周女士“臆想”的那样。无奈之下将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周女士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季先生之子因病而亡,属于正常的生老病死现象,其居住过的房屋非通俗意义上的“凶宅”。在系争房屋不属“凶宅”的前提下,季先生无需承担更多的披露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的主张与法有据,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并驳回了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故意隐瞒非正常死亡信息构成欺诈

 

记者从本市多家法院获悉,涉及“凶宅”的合同纠纷屡有发生。与前述案件类似,宝山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康先生订买房合同并支付部分款项后,意外得知自己新买的房子涉及两起“死亡事件”。一想到买到了“凶宅”,康先生一家就浑身不舒服,协商退房未果后,他一纸诉状以欺诈为由将刘女士和陈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付款、赔偿损失共40万元。

 

令康先生感到不舒服的两起“死亡事件”,之一是指刘女士的丈夫在家中病亡,另一起死亡事件则是楼上5楼住户有人跳楼自杀,尸体正好落在房屋北侧不远处的公共草坪上。近日,宝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房屋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凶宅”,不构成欺诈,驳回康先生的诉请。

 

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对于“凶宅”的忌讳不应简单地认定为封建迷信,这是一种民间习俗。“凶宅”问题的产生和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民俗文化有关。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合理的习俗在法律上可以归为善良风俗,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上家隐瞒应予披露的信息,可能会被认定存在“沉默性欺诈”行为,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两年前,原告肖某、潘某和被告杜某某通过中介居间介绍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约定购买位于浦东新区环林东路某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约后,肖某共支付房东杜某某房款22万元,还支付中介费1万元。

 

事后不久,肖某从邻居处了解到,系争房屋曾发生租客跳楼自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自己买房是当婚房用的,买来了“凶宅”,这怎么能行。肖某提出退房却遭到拒绝,最后肖某起诉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尽到完全真实的告知义务,导致自己购房结婚的目的落空,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房款22万元,赔偿原告中介费损失1万元并赔偿23万元的贷款利息。

 

法院根据出警记录查实,系争房屋确曾发生租客非正常死亡事件。2009年7月21日,租客梁某某从系争房屋阳台上跳下,当场死亡。虽然杜某某否认知晓此事,但双方的通话录音显示被告曾承认“听说过跳楼事件”,与被告所述完全不知晓“跳楼事件”的辩解相互矛盾,据此推定被告隐瞒应予披露的信息,具有欺诈故意,故肖某的各项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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