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制度,为什么会掀起一场大讨论?

纵览 2018-08-30 21:34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查睿
就在上个月,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也有一场类似的争议。

 

反杀

 

满身纹身的“龙哥”死了,死法有些“憋屈”。

 

8月27日晚,“龙哥”把宝马车开上了非机动车道,跟正骑电动车的于海明起了冲突,争执之下,“龙哥”从车中抽出一把大刀,砍向对方,不料未曾拿稳,反被于海明夺过了刀……几番之后,“龙哥”死在了自己的刀下,于海明也受了伤。

 

监控录像曝光后,“龙哥”却因其多重身份成了另类“网红”。一方面,他因配合警方抓捕毒贩,被授予了“见义勇为”的荣誉,另一方面,他又是“惯犯”,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如今,砍杀“龙哥”的于海明已经出院,正被羁押在当地看守所。

 

持刀伤人反被杀,这一戏剧化的情节,也引发了舆论场有关“正义”的讨论。

 

 

防卫

 

那么,于海明杀了“龙哥”是正当防卫吗?

 

众多网友选择了“是”,不少法学专家也这么认为。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

 

因此,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宝马车强行进入非机动车道本就违反交通法,不仅不道歉还出手打人,甚至还持刀威胁,不是一般民间纠纷;其次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于海明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考虑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打斗的防卫心理。

 

但支持防卫过当的执业律师,也不在少数,毕竟于海明的追砍行为非常明显。

 

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解释说,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即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如果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于海明用刀将对方逼退之前的行为都属正当防卫,但是“当对方被驱离的情况下还追着砍,那可能是故意伤害了,现在也有很多律师就在争议第三个情节是否属于故意伤害。”于海明后续追砍的两刀,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尴尬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关于“正当防卫”的社会大讨论了。

 

就在上个月,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也有一场类似的争议。​​​​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名女子占用残疾人停车位,47岁男子迈克尔上前理论。女子男友赶来后一把将迈克尔推倒在地,迈克尔开枪致对方死亡。根据美国佛州“不退让法”,警方并未逮捕迈克尔,认为其行为是正当防卫。但检方却以杀人罪对迈克尔提起诉讼。这一起反转,同样考验着美国的司法制度。

 

在“大讨论”的背后,反映的是法律适用方面的尴尬——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一文指出,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显然并非完美无缺,于欢案就暴露出不法侵害难以认定的问题。不法侵害作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在立法上看似明确,实则不论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不够清晰。

 

根据2013-2017年全国涉及被害人过错案件的梳理统计,被害人过错作为无罪案件处理的为零。

 

而@澎湃新闻 也指出,从过往的新闻报道看,司法实践中很少认定“无限防卫权”的判例,因此上述条款也被诟病称“休眠条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屈学武曾刊文称,“实践中,防卫人往往以致命暴力并致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因此自带命案。伤亡者家属则难免终日驻足司法机关,呼天抢地、争闹不已。基于命案难缠,无异令司法机关难办案、办难案、办案难……”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撰文反思:“虽然法治社会对私力报复行为是否定的,但在公权力不能及时而有效地介入的特定时空范围内,面对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无论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有其正当性。从此后若干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

 

《检察日报》则表示:“正确行使权利与滥用权利的边界十分模糊,司法审判人员难以把握。正当防卫案件多发于肢体冲突中,具有变化迅速、突发性以及隐蔽性等特点。举证难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往往是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甚至@江苏检察在线 在官微上还“劝”大家放弃“正当防卫”的想法:“笔者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法治社会,‘以暴制暴’不被允许,‘我’拿刀戳向‘你’的时候,‘你’并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那该怎么办?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

 

在紧急关头,我们到底应该仰仗私力救济还是公力裁决?如果想“正当防卫”又该如何在实操过程中把握好“度”?这些问题,似乎依旧没有答案。

 

不安全感

 

事实上,很多人之所以对海明报以同情,或许是投射在自我身上的“不安全感”——如果遇上“龙哥”的是自己,我又该如何自处?

 

虽然一再被辟谣,但“龙哥”身上的纹身、随身携带砍刀、多次犯法入狱等标签,都太符合“黑社会”的想象,人们对“龙哥”的嘲讽,也反映出市民们对“涉黑势力”的不满。

 

微信公号@牛弹琴 直言:“花臂社会男被杀了,人们不关心;人们关心的,是骑车男的命运。我相信很多人也不是专家,之所以关心,还是有很大的代入感,正如一位朋友所言:看多了黑恶势力横行霸道,欺压砍杀无辜群众的报道,这一出反杀事件如同清流。那个夜晚回家无缘无故惹上麻烦的人,假如就是你我呢?”

 

媒体人​​​@魏英杰 也提出了质疑:“谁给了花臂男闹市区持刀砍人的底气?车上备着砍刀,一言不合就拿刀追砍,还真把自己当黑社会了?如果不是出人命,或电动车主怂一点,这事情会被追究吗?

 

我们或许很少会直面“黑社会”的追杀,但“涉黑势力”的滋扰,并非不存在。

 

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吕德文的《县域黑社会的生存之道》中详细描写了县域黑社会的生态。“一般情况下,黑社会老大不会以犯罪分子头目的脸面示人,他们都注册有公司,或从事一些正当职业,许多老大都是跨行业经营。黑社会从事的产业大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只要稍微耍点暴力威胁之类的手段,黑社会便可以方便快捷地控制这个产业。”

 

因此,@澎湃社论 认为,刘海龙车里藏一尺长的管制刀具,动辄砍人,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昆山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闹市街头,为何出现如此残暴的景象?死者长期坐牢,又以什么为营生,居然开得起宝马车?这些作为黑恶势力成员的重要疑点,当地司法机关应该做全面调查……昆山当地的偶然的“反杀案”,背后有没有黑恶势力?目前已有涉黑的苗头等待深入挖掘。要知道,去年闹得纷纷扬扬的辱母杀人案,就揪出了其背后的吴学占黑恶势力集团。个案要审理,黑恶势力更要扫除,既要有个案的正义,又要保障社会的安全。

 

“刑事审判固然要严格依法裁判,但严格司法并非固守单纯法律观点、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就如沈德咏所言,我国有着数千年的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深深扎根于民众心中。无论是司法政策的制定,还是具体案件的办理,都必须努力探求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同样必须考虑常理常情,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

 

栏目主编:刘璐 文字编辑:刘璐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相关阅读

热门推荐

最新评论
打开上观新闻APP,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