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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关于关联申报的小贴士

转自:上海税务 2023-02-06 18:37:3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在实际申报过程中,企业容易忽视两种情况从而影响申报的准确性。今天,申税小微就和大家一起来关注一下↓

常见情况一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存在境外关联交易”,但未及时申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或者在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时,“境外关联交易金额”或《融通资金表》的境外关联方交易均为0,未正确体现企业实际外关联交易情况。

常见情况二

企业关联申报存在境外关联交易,但《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未勾选“存在境外关联交易”,导致勾稽关系不符。

申税小微温馨提醒:企业在申报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项填报,加强勾稽关系的准确性,以反映企业关联交易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