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柯律师:
方女士
方女士: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您所关注的问题切中了当前人工智能法律领域最核心的争议之一。随着生成式AI的广泛应用,AI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及权利归属已成为企业合规经营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现回复如下:
首先,关于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区分具体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关键在于“独创性”和“智力成果”两个要件。若AI生成内容体现了人类(如提示工程师)在选题、结构、表达等方面的个性化安排与创造性干预,使得输出结果具有独创性,则可能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反之,若内容完全由AI自动生成、缺乏人类实质性贡献,则可能不构成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其次,关于权利归属。如前述,若生成内容构成作品,著作权通常归属于对内容生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主体,即进行提示设计、参数调整、内容筛选与修改的企业或个人。因此,建议贵司在研发和使用生成式AI时,完整记录提示词设计过程、参数设置、生成结果的筛选与修改记录,作为主张权利的初步证据。
第三,关于侵权风险防范。生成式AI的训练数据和生成过程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存在输出内容与现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风险。建议贵司建立以下风控机制:一是在训练阶段,尽可能使用合法来源数据,避免直接使用未授权作品;二是在生成阶段,设置关键词过滤、敏感内容拦截机制;三是在输出阶段,对生成内容进行人工审核,必要时进行相似性检索;四是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AI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此外,建议贵司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内容审核等法定义务,确保技术应用安全可控。
未来,随着司法和监管规则的逐步明晰,企业应保持对立法动态的敏感,积极参与行业自律与标准建设,在技术创新与法律合规之间寻求最佳平衡。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峰 律师
kelvshi202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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