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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老牌民企的“重生之门”

转自:浦江天平 2026-05-07 14:21:19

编者按

202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了上海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今年,我们推出“上海法院双先·凡人小事”特别专题,聚焦获评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展现他们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日常。敬请关注。

姚  磊

上海法院先进个人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审判员

“姚法官,这事你们不用管了。我跟几位申请执行的债权人谈成了和解,不用破产了。”上海破产法庭的调解室内,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徐某信誓旦旦地向承办法官姚磊保证。

然而另一边,管理人却诉苦道:“姚法官,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一个多月了,好不容易找到了破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但他就是不配合我们工作。”

涉案企业是一家经营了26年的传统中药制品的民营企业,主营艾草艾灸类产品,年产值一度近亿元。然而,十余年前,因现金流断裂,陷入债务泥潭。

企业名下唯一厂房已于去年8月被司法拍卖。部分拍卖款分配给申请执行的抵押权人后,仍有近800万元留存在执行法院待分配。企业剩余十余名老员工通过“职工自救、众筹资金”的方式在外租借厂房,依靠原有的经销网络,勉强维持企业经营。

徐某的抵触,源于对破产程序的误解。

“我以为破产就是‘一破了之’,企业注销、员工失业,我多年的心血全部白费,还得背上一身骂名。”抱着这样的想法,徐某不仅拒绝向管理人移交企业证照、财务资料等,甚至一度回避沟通。

姚磊在沟通中感受到,徐某作为企业创始人,对这家企业怀有深深的感情。而这,或许能成为推动企业和解重生的关键。

“破产从不是企业的‘终点’,反而能成为一些困境企业的‘重生之门’。”姚磊耐心地解释,“像你们这样的企业,非常适合通过破产和解实现自救,也能让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同时,姚磊还指出私下和解方案的漏洞:

破产程序是债务集中清理的法定程序,法院已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所有债权人无论是否提起诉讼,都应在程序中依法公平受偿,而非仅针对目前几位申请执行人;厂房拍卖已近一年,私下和解仍未达成一致,效率低下,破产程序正是高效解决债务问题的专业平台,前提是企业与管理人密切配合。

一次次耐心沟通,一遍遍专业解读,徐某逐渐转变态度。

“原来破产程序是帮我们解困的,不是让我们彻底垮掉的。”解开心中疙瘩的徐某,从抵触者变成了推动者,主动配合管理人对接债权人。

达成共识后,姚磊与管理人迅速行动。法庭发函至执行法院,商请移交剩余800万元拍卖款,打通执破衔接关键环节;管理人加紧开展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在徐某前期沟通的基础上,与全体债权人展开细致商讨。

面对企业的自救决心和老员工的坚守,担保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均同意折让豁免利息部分的金额,最终形成了担保债权人按债权本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的金额受偿,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本金部分63%受偿的破产和解方案。

2024年10月23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9名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两天后,法院依法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当月,管理人便完成了全部和解款项的分配,整个破产和解流程高效推进。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企业陆续取得了2项专利授权,成功续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产品也重新投放市场。

年近七旬的债权人李老伯,成为此次破产和解的直接受益者之一。

2012年,李老伯向该企业出借200万元,此后仅收到5万元还款,因未提起诉讼,其债权无法在原有执行程序中参与拍卖款分配。而在此次破产程序中,李老伯的债权得以依法申报并获得公平清偿。

为表达感激,李老伯专程来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公正廉洁、为民解忧、破产高效、尽心尽责”,朴实的话语里,是对司法公正最深切的认可。

“破产审判不是简单的‘清算注销’,而是以法治力量化解债务矛盾、挽救困境企业、守护民生权益。”姚磊说。

本案的成功办结,是破产和解制度价值的充分体现。这家老牌民企,守住了经营根基,保住了十余位老员工的饭碗。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公平保障。

来源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

文字:姚磊、陈逸韵

责任编辑:张巧雨、孙玉潇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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