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变相影响消费者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感官认知:

不得使用有色光源、可变可调光源;
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改变光源色泽;
不得外罩有色塑料袋等设施改变光源色泽;
不得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
不得在食用农产品冷藏(冻)柜、展示柜等内置灯具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供稿:市局餐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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