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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救助新政7月起实施,救助对象扩大了,救助标准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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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彭薇 2018-06-28 09:23
摘要:两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列入本市医疗救助范围。

 

今年7月起,本市又将出台一项温暖人心的民生政策,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有望进一步减轻,避免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帮扶力度将再次加强。记者今天获悉,7月1日起,本市再次调整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进一步扩大,救助标准进一步提高。

 

政策调整向群众问需

 

此次全市医疗救助政策的调整,涉及部门多、社会关注度高,需要“跨部门、跨领域、跨事权”。年初以来,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本市财政、人社、医保、卫生、保监等多部门,数十次深入全市街镇、居村调研,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同时赴福建、广东等地,实地考察相关省市先进经验,直面医疗救助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调研中,基层群众提出,本市医疗救助涵盖特殊救济对象、低保、低收入以及散居孤儿中的患病住院治疗人员等,但“因病致贫家庭”没能更好地纳入救助对象范围。另外,本市建立了住院救助、门急诊救助、资助参保等多种救助方式,且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或经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由社区市民综合帮扶资金给予个案帮扶,但每项救助内容涵盖的对象相对单一。比如,低收入家庭享受住院救助和资助参保,不享受门急诊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不享受医疗救助,只享受生活救助等。群众期盼进一步完善政策,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等。

 

两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此次调整完善后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在“住院救助”领域,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散居孤儿,其住院救助比例从80%提高到90%;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其住院救助比例从70%提高到80%,均提高了10%。个人全年最高救助限额分别由8万元调整为13万元,增幅达62.5%。

 

两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也列入本市医疗救助范围。此次,本市因疾病治疗造成经济困难,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政策的家庭,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70%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3万元;本市因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50%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3万元。需要指出的是,家庭年医疗费用是指该家庭申请住院救助之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

 

在“门(急)诊救助”领域,在原有的救助低保对象、特殊救济对象的基础上,将低收入困难家庭纳入救助范围,这类家庭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2500元。

 

本市还同步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面临的其他困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遍设有住院押金,押金数与治疗费用成一定比例,但对困难对象而言,住院押金无疑加重了经济负担。调整完善后的医疗救助政策明确,对本市特殊救济对象和低保对象免收住院押金,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象的住院押金则减半收取。

 

商业保险机制将引入医疗救助项目

 

在已有调整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对于大调研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市民政局等部门仍将继续合力研究下一步对策。

 

比如,针对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力量参与尚不足的问题,政府部门将出台相关文件,加大政策支持与引导力度,对不符合刚性救助条件或者经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通过慈善帮困、综合帮扶等方式给予帮扶,引导社会力量在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生活照料、能力提升等方面满足困难群众的多样性需求。

 

针对保险市场缺少针对性医疗保险产品的问题,有关部门考虑在政府兜底保障、社会力量参与的基础上,将商业保险机制引入医疗救助项目,撬动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医疗救助,为困难群体谋取更多福祉。市民政等部门已建议保监部门牵头负责,为困难对象设计并制定专项商业保险产品,通过财政出资购买保险的形式,为罹患大重病或罕见病的困难对象保驾护航。 

 

本次政策调整后,可以明确的是,上海将着力打造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障为辅助、医疗救助为扶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紧密衔接的多层次医疗救助政策体系。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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