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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此次个税法大修被认为“将开启根本性改革”?关键不在起征点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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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珍 2018-06-19 19:23
摘要:草案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在于首次实行综合征税,这标志着我国朝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被认为“将开启我国个税制度的一次根本性改革”。草案中亮点颇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吸引了人们的主要目光。但事实上,草案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在于首次实行综合征税,这标志着我国朝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制主要分为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三种模式。所谓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是指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如1年)取得的各种来源和各种形式的收入加总,减除各种法定的扣除额后,按统一的税率征收。所谓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是指对税法列举的不同应税所得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扣除办法和税率,分别征税。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则是对一部分所得项目予以加总,实行按年汇总计算纳税,对其他所得项目则实行分类征收。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被划分成11个收入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到45%的7档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虽然,在不同税收制度下,单纯比较某个项目税率的高低,并没有太大意义。但是不可否认,在现有税制下,存在税负不公平的现象,比如一些企业高管通过“一元年薪”避税。

 

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的与企业所得税不同。除筹集财政收入功能之外,征收个税主要发挥收入再分配功能,从而抑制贫富悬殊,进行宏观调控。这也就意味着,与企业所得税侧重效率兼顾公平的原则有所不同,个人所得税改革应把公平放在效率之前考虑。而要解决不同收入来源造成的税负不均,单纯降低税率并不能产生很好的效果,而且税率本身也受到一定的刚性约束。所以专家普遍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推进个税改革,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逐步把一些常规性收入项目合并到一起,按年汇总纳税。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中,有一个重要关键词:扣除额。它包含了基本扣除和专项扣除两部分。此次草案中专门列出了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五项专项附加扣除,这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允许叠加扣除的项目。这种将家庭生计扣除的做法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事实上,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税征也是一种普遍趋势。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税虽然在申报和征收方面较为容易,准确率也相对较高,但这种方式由于没有综合考虑每个个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在体现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方面有所不足。在我国还不具备以家庭为单位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作出专项附加扣除也是一种及时调整,最终将惠及于民。

 

总之,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结合具体国情和经济社会实际发展水平来加以制定。同时,公民纳税意识、全国范围的个人收入信息系统的建立、收入的货币化程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完善等也对个税改革进程有所影响。就此而言,此次草案的确只是迈出了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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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题图来源:东方IC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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