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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将至,要继续反“四风”,也要关心职工福利发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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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若水 2018-06-12 16:07
摘要: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端午临近,又到了检验广大党员干部作风的重要节点。6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五一端午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通报了各地查处的1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这是该专区开通“每周通报”以来的第六期集中曝光。

 

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形成优良作风不可能一劳永逸,克服不良作风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要通过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久久为功、化风成俗,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

 

同时,“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在端午节给职工发福利,全国总工会有明确规定,切勿把职工的正当福利也一刀砍掉。

 

 

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没有“死角”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此次通报的问题来自北京、河北、辽宁等15个省、市、自治区,涉及的问题包括违规收受礼品、公款出国境旅游、借用合作分包单位车辆、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违规收受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等多种类型,不少属于“节日病”,也折射出“四风”问题的顽固性。

 

今年4月25日,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发布五一、端午期间整治“四风”问题、净化节日风气的一系列举措,继续推行节点紧盯“四风”问题值班、报告和督办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对收到的“四风”问题线索及舆情直接督办。同时,提醒、督促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及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纪委(纪检组)党风政风监督机构,盯紧盯住节日期间“四风”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作为。

 

通报曝光典型问题,可以用“少数人”的错误教育警醒“大多数”,是狠抓节点的有力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几乎每逢重要节点,通报曝光的频次都会明显提升。今年五一、端午前的4月25日,中央纪委通报曝光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中央纪委还将对一些通报曝光的典型问题作深度剖析,以帮助“大多数”了解“四风”问题的深层成因,更精准有效地防止重蹈覆辙。

 

同时,中央纪委将督促各地各单位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对党的十九大后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不论职务高低,原则上都要点名道姓通报或曝光。这样的传导效应,已经开始显现,形成了有效震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五一、端午期间“四风”问题监督举报专区,鼓励群众反映“四风”问题线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推出包括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在内的形式多样的节日“四风”问题举报平台,让群众动动手指就可以举报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五一、端午是中国特色监察体制形成后的第一个重要节点,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等员无论党员或非党员,都已被列为监察对象。相关通报案例中,已经有这类人员的身影。

 

这也提醒我们,随着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监督对象范围也随之大大扩展,手段、权限也大大拓展,更需切实担负起职责任务,把该管的人和事管到位,把能用的手段、权限用足,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没有“死角”,使其落地生根,推动节假日风清气正。

 

“查阅一下这几家酒店单位用餐消费开票情况。”“抓取这几张开票日期一样的发票。”五一前夕,在浙江省丽水市国税局,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干部周杰正在技术人员协助下,不断从数据平台调取相关数据。这是该市纪委监委借助“大数据”平台排查“四风”问题的一幕。

 

充分运用大数据、现场监督检查、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处理什么问题,紧盯公款送节礼、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节日病”,拿出具体实招,推出过硬措施,构建立体监督网,让节日期间的“四风”问题无处遁形。

 

守住每一个关键时间节点,离不开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拓宽和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优势,形成监督合力,实现对节日“四风”问题的立体“围剿”。

 

 

 

发放节日福利有明确依据

 

一般所说的违规发放过节福利,在形式上多表现为打着逢年过节名义向干部职工随意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或者是发放数额上明显超标的高档奢侈商品等,这些行为既无法体现传统节日组织慰问干部职工的性质,也明显违反廉洁纪律、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党和国家的各项规定,必须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追究。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发文解读,发放过节福利是否违规,准确定性要做到“三看”:看发放主体、看资金来源、看发放形式。文章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均列支有一定比例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其中,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同时补贴集体福利。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逢年过节向干部职工发放一定的节日福利是有依据的,也是应该的。然而,一些单位领导并未深入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将职工的正当福利也当作“不正之风”一刀砍掉,这样的作风本身就值得反思。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单位资金使用节俭,工会福利大量结余,员工常常自掏腰包,单位财务有苦难言……浙江杭州市临安区委第一巡察组,在对某单位开展驻点巡察过程中,发现工会费和福利费用还有大量结余,干部职工该享有的福利没有享受到。因为不担当、不作为,临安区委随即对该局领导班子作出了调整。

 

目前,全国多地已出台了职工福利标准,较之前有所提高。江苏省总工会规定,逢年过节时,基层工会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安徽则规定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今年4月18日,上海市总工会制定出台《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对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的各项开支做出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栏目主编:陈琼珂 文字编辑:陈琼珂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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