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龚先生:
早在2007年,我家动迁过一次,当时户口上有我、我母亲和女儿,所以一共分到3套房子。现在我的舅舅想用一套公有住房换我的一套动迁房。我想问,换了之后,如果公有住房动迁了,我还能否享受动迁政策呢?
记者调查
龚先生和其舅舅虽说是两套房互换,其实还是两套房子的交易。只要龚先生和舅舅互相买下对方的房子,缴纳相应的税费,互换房子就可以完成。不过,公有住房不能称之为买卖,只能称之为使用权变更或者承租人变更。
房屋拆迁政策主要依据的还是市政府111号文、61号令和市房地局260号文以及673号文,现综合相关政策条文来判断,如果龚先生第二次拥有了一套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成了龚先生的话,那么如果将来遇到拆迁,则以前和龚先生一起享受过一次动迁待遇的居住人,包括龚先生的妈妈、女儿等所有的人,都不能再次享受动拆迁的待遇,只有龚先生这位公有住房的承租人还可以享受动迁。那么说白了,到动迁的时候,也就是只能数砖头而不是数人头了。
什么是应安置人口?它有一个条件,就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这里的无其他住房,指的是在本市拥有其他产权房或者公有住房使用权的、以配偶或子女名字在其他地方购买住房的、已经因他处房屋获得过补偿安置、已经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的,以及父母有以上情况的未成年人,这些人都不能够享受第二次的动迁政策。所以,龚先生取得这套房屋的使用权后,即使再将妈妈、女儿这些人的户口迁进去,也只有顾先生一个人能够得到拆迁补偿。1套房再分3套房,这种事肯定是不会再次发生了。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