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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对醉驾的处罚标准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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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3-04-28 08:44
摘要:建议四地法院联合印发“关于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办案指南”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类案裁判尺度,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在4月27日上午召开的人民法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第二次联席会议上,沪苏浙皖四地法院齐聚一堂,就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进行研讨交流。

与会人员认为,促进长三角地区法律适用统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近年来,四地法院都出台了一些举措,推动辖区内的适法统一。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长三角区域的法律适用统一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比如,四地法院联合签署了《关于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办法》,发布两批38个典型案例,推动盗窃罪、诈骗罪等一些常见犯罪量刑标准趋同等。

但是,在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衔接与实体规则适用、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机制衔接、知假买假行为定性和处理等方面,长三角区域内各地区、各法院之间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现象。与会人员特别提到,对危险驾驶罪这一常见罪名的处罚,各地司法标准尚未统一。

目前,长三角地区各省市法院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在量刑、缓刑适用、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等方面的理解与把握上均存在一定差异,如上海、安徽规定,经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拘役1个月至2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浙江则直接规定醉酒驾驶的,量刑起点为拘役1个月。上海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增加30mg/100ml,增加15日刑期;浙江规定每增加80mg/100ml,增加一个月刑期;安徽的规定是每增加60mg/100ml,增加一个月刑期;江苏则规定依法在1个月至6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为此,与会人员建议,今后要积极发挥法律适用规则指引作用,探索通过联合印发区域内统一适用的办案指南等形式,指导审判实践。如针对危险驾驶案件处理规定不一致、执法标准不一致问题,四地法院可以联合印发“关于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办案指南”,明确量刑起点,统一量刑标准,明确缓刑适用标准,阐明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与不作为犯罪作区分处理,实现对危险驾驶犯罪的诉源治理。

与会人员还建议,要持续加强数字法院应用体系建设,聚焦类案检索,加强案例信息数字资源共享,建立覆盖长三角区域的跨域一体化数字共享平台,提高智能化类案检索效率。聚焦问题发现,探索在跨域一体化数字平台中加载“区域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网上系统”,及时发现、归纳一线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共性疑难问题。聚焦分歧解决,探索在跨域一体化数字平台中加载“区域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网上系统”,加强跨域专业法官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建设,切实研究解决好区域内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分歧,着力实现从“个案宙理”到“类案裁判”再到“系统治理”。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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