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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把工资明细告诉前同事,上海一员工被公司开除,法院判决公司违法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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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3-04-24 08:24
摘要: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但行使该权利时不能任性

4月23日下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举办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法宣传周启动仪式,会上发布了长宁法院2020年至2022年涉违纪解除类劳动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并通报10起典型案例。

2020至2022年,长宁法院共审结涉违纪解除类案件229件,3年间,用人单位败诉率分别为58.2%、53%和35%,败诉原因主要为规章制度内容不合理、制定程序不规范、违纪事实举证不足、解除程序存在瑕疵等。值得关注的是,在涉案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达到72%。白皮书指出,这是因为部分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受到经营规模小、外来从业人员多等因素影响,往往呈现出管理粗放、混乱的状态,导致争议频发。

长宁法院审理的某茶业公司诉殷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就是一个典型。2016年4月,殷某入职某茶业公司,双方签署了一份《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殷某不得泄露公司不公开的财务状况、财务资料和薪酬制度等。殷某签字签收的《员工手册》上也载明,员工违反保密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几年后,殷某向一位已经离职的同事提供了自己的工资明细。茶业公司得知后,向殷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其开除。殷某不服,起诉要求茶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殷某之所以将本人工资明细提供给前同事,是因为前同事在打官司,需要将工资明细作为证据。而且,殷某只透露了自己的工资,并不涉及公司整体薪酬制度。因此,法院认定,殷某的行为既是员工对其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也是配合其他法院的工作需要,茶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茶业公司向殷某支付赔偿金。

“虽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但行使该权利时不能任性。”长宁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当下,部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忽略或轻视了劳动者利益,有手伸得过长之嫌。比如,有些用人单位使用规章制度规制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的个人社交言论、对劳动者在社交平台上合理批评领导或单位的言论进行处理等,“这些规章制度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难以认定规章制度是合法的”。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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