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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在京养病却跑去海南,一员工遭解雇后索赔62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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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北京日报 2023-04-17 10:40
摘要:向领导请了14天病假后,却跑到海南。

休养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自行行使、支配,他人包括用人单位都无权干涉。

然而,实践中却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请病假后却外出旅游,单位发现后能开除吗?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员工许某某还真这么干了。他以“头晕颈椎病行动不便”需“卧床静养”为由,向领导请了14天病假后,却跑到海南。

然而他现身海南机场的消息被人告知了单位。于是,公司以其病假期间外出旅游,有违诚信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过,该员工声称自己不是旅游而是去养病,并要求公司赔偿近62万。法院会支持他吗?

声称在北京养病却去海南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许某某,家住北京市东城区,1998年7月13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月工资为1.3万元左右。

2019年7月11日,许某某申请2019年7月22日、7月29日至8月2日、8月5日至8月9日、8月12日至8月16日年休假,被拒绝。

2019年7月11日,许某某与部门经理景某的电话录音显示:

景某:“我看你有一个请假申请啊?”

许某某:“对,我准备,孩子放假了,准备看孩子在家,带他出去玩。”

景某:“那是服务部的事情,我们GSS肯定得去人的。”

许某某:“我下个礼拜没问题,但再下礼拜不行,我连机票都订好了。”

许某某:“因为带孩子到,我机票都订好了,带孩子去海南,看孩子去,那怎么办?孩子放暑假没人看,那怎么办?”……

2019年7月12日,许某某重复申请上述期间年休假,再次被拒绝。

2019年7月18日,许某某申请7月18日至7月31日病假,其提交北京某医院门诊电子病历、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等显示,诊断为“头晕颈椎病行动不便”等,医嘱为“卧床静养,颈部功能锻炼”等。于是,公司批准了其2019年7月18日至7月31日的病假14天。

不过,公司发现许某某在病假期间实际上没在北京家里休养,而是跑去了海南。

2019年8月21日,部门经理景某与许某某电话录音显示:

景某:“那你生病那段时间,你是在哪休息的呢?”

许某某:“在家啊。”

景某:“在北京是吧?”

许某某:“在家啊,对啊。”

景某:“我收到消息,有人说在海南机场看到你了,和你刚才说的,你在北京看病,这个是不一致的。”

许某某:“……你跟我说这个,你怎么没说在美国看见我呀,对吧?你跟我说这个有什么用啊?我告诉你我病了,我也没旅游,我就是在家养病,我告诉你。”

景某:“那也就是说,你是在北京,对吧?是没有去过海南的,对吗?”

许某某:“……我就告诉你,我在家养病,而且我遵医嘱,在家养病。……”

景某:“是明确有人告诉我在海南有看到你。”

许某某:“你让那人,你说谁?谁?你说,我跟他对质,好吧?你别跟我说这个。”……

2019年8月23日,公司以许某某病假期间外出旅游属于“欺诈、不诚实”构成严重违纪、有违诚实信用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对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于是,许某某向北京市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朝阳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许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8066.95元。然而,许某某、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公司合法,无需赔偿

一审庭审中,许某某表示,于2019年7月20日从北京乘飞机前往海口,于2019年8月4日从海口乘飞机至天津,后从天津乘高铁返回北京,但主张其是去海南养病而非旅游,不存在“欺诈、不诚实”而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予恪守的社会公德,而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其请假事由相符。法院调查显示,许某某确于2019年7月20日至8月4日期间前往海南。

结合证据显示,法院认为现无证据证明许某某存在需要前往外地休养或治疗的必要性,根据许某某此前自述及请假情节,公司有理由质疑许某某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许某某在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有违诚实信用和规章制度,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属合法解除,故公司无需支付许某某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许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8066.95元。

然而,许某某还是不服,于是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改判公司支付许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8066.95元。并给出理由: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及患病休养14天的医嘱,休养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自行行使、支配,他人包括用人单位都无权干涉。

二审中,许某某认可其于2019年7月18日以颈椎病为由申请14日病假,后于该期间前往海南,但主张其于海南拥有房屋,系在合法个人住所中按照医嘱进行休养,并非旅游,不存在欺诈骗取病假的行为;且许某某因工作患有职业病,海南的环境亦有利于缓解许某某的相关症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某某申请14天病假,理由为因颈椎病需休养,但其于该期间转乘多种交通工具前往海南,在公司向其核实情况时亦陈述本人在家休养,根据生活常识,可以看出许某某的行为与其申请病假的颈椎病医嘱相悖,违背诚信原则和基本劳动纪律。

许某某虽称其因工作患有肺部症状,前往海南自己家中疗养有利于肺部病情缓解,但许某某申请病假的理由并非关于肺部症状的诊断书和医嘱,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明:当事人系化名)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杨蓉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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