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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来信:该如何写一份规范的“开除城管”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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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廖德凯 2017-06-17 06:00
摘要:一份本身就不规范的决定,一句并没有认识到关键问题的措辞,一个背了所有的锅的名字,让人们担心,城管局本身就对执法中的问题认识不清,对“不文明执法”与“违法违纪”的边界理解有问题。

近日,网上曝出某市城管队员在当地索要高考送水点的矿泉水,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为了严肃工作纪律,6月10日,该市城市管理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现场城管队员王某开除处理。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志愿者也应当接受正常的管理,不能因为是非盈利的公益行为就可游离于管理之外,而城管队员执法不规范甚至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给予开除处分自然有足够的依据。该市的城管局能及时回应网民关切,弄清事实,及时进行处置,态度值得赞许。不过,从公务处理的角度来看,我个人觉得当地城管局在处理此事上还存在一些瑕疵。看起来虽小,但其中涉及的问题不容忽视。

 

其一,处理决定不规范,没有事件的调查情况及结论,以及处理的依据。

 

按照城管局调查的情况,在当地高考期间,有志愿者免费为考生在路边设置送水点,而当事城管在此处执法时,向送水点索要矿泉水,在志愿者质问后,引起执法人员不满,当即警告不许再摆放,否则全部没收。

 

从视频看,基本事实俱在。这几名城管队员索要管理对象的矿泉水,并在收了矿泉水和受到质问后改变执法,这不仅仅是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更是严重违反了执法纪律,属于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规定向公民收取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根据情节给予从处分到开除在内的处分。

 

在一份完整规范的处理决定中,应当包含基本事实、性质认定、责任划分(个人在事件中的作用)、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处理结果、被处理人权利(是否可申诉、复议等)。但在该城市管理局的处理决定中,对基本事实只字未提,对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工作制度没有任何说明,短短数十字就决定了城管队员的命运,显得颇为草率并不专业。

 

其二,维稳思维明显,处理的目的有偏差,“极坏影响”不应成主要“罪状”。

 

从开除决定来看,城管局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城管队员执法问题的实质,文件中提到,“网上(朋友圈)不断爆出项城城管队员不文明执法视频,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而这一条也成为开除王某的唯一“罪状”。

 

但是,“极坏影响”并不应该是规范的处理中的核心要件,核心要件是造成“极坏影响”的事实本身的性质。“影响”只是“量刑”的参考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把“影响”作为处理所依据的唯一事实,并不是真正在处理一起违法执法案件,而是在进行“舆情处置”。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该局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执法队员的错误,只是认为索要矿泉水、警告志愿者是“不文明执法”。但是,哪怕是最简单的判断,也不难看出执法队员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文明”与“不文明”的行为界限。文明执法与否,只是正常执法中的态度问题,但吃拿卡要、随意更改现场执法决定,已经突破了底线,属于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其三,多人参与,但对其他人没有任何提及。

 

一件事情,在规范的处理决定中,应当一并进行。在这一事件中,是有“多名城管”参与的。那么,其他人在其中的参与程度、所处作用大小如何,当如何进行处置,都应当在一个决定中让大家有所了解。而这份决定中,完全见不到其他队员的踪影,很干脆地只提了一个人的名字,这显然很难让大家信服。

 

规范的处理决定,应当将当日所涉人员的问题逐一进行说明。从“影响”来说,作用最大的是“不满并警告志愿者”的那位执法人员王某,而从性质上来说,索要矿泉水行为是谁起更大作用则未知。但既然人人有份,那么,每个人都应当承担自己的那一份责任。这是执法人员突破底线应有的惩罚,不因仅仅凭借“影响”大小而决定其恶劣性质。

 

事实上,更让人们担心的,正是这份处理决定中所暴露出来的理念和行为。一份本身就不规范的决定,一句并没有认识到关键问题的措辞,一个背了所有的锅的名字,让人们担心,城管局本身就对执法中的问题认识不清,对“不文明执法”与“违法违纪”的边界理解有问题。这样的处理决定,看起来对当事城管给予了严厉惩处,但却并没有因此消除人们对城管执法的疑虑。

 

我认为,这份“开除城管”红头文件或许并不合格。

 

(本文编辑:洪俊杰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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