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深度 > 原点 > 文章详情
“老法师”扫街背后:街拍和偷拍,尺度在何处?
分享至:
 (9)
 (0)
 收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朱雅文 2022-11-10 15:38
摘要:当个人兴趣与他人权利产生冲突时,尺度应该如何把控?

近期,上观新闻原点栏目发表的《被骂“为老不尊”?街拍“老法师”的另一面》一文,引起网友热烈讨论。

讨论主要分两种,部分网友支持“老法师”们这一兴趣爱好:“美女都爱拍照,有人给他们拍不但不反感还很开心,只要人家同意,无关的人管那么宽干什么”“这不是偷拍,这是抓拍”……

但更多网友依然持质疑态度:“偷拍可耻”“极度反感这种为了自己开心健康而到处乱拍的借口。凭什么你可以没经过当事人同意就拍别人?”……

讨论中,两个关键性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拍摄前是否需要提前告知被拍者?拍摄的照片是否可以随意发布?

对此,记者又采访了多位街拍爱好者、被拍者及律师,希望从道德和法律层面探讨艺术创作和他人私权之间的冲突。

街拍=偷拍?

先从一场官司说起。

美国著名摄影师菲利普-洛卡·迪科西亚(以下简称“迪科西亚”)或许不会想到,他引以为傲的作品竟会引来一场轰动街头摄影界的官司。

据《纽约时报》报道,1999年,迪科西亚在时代广场架起相机,耗时两年,随机拍摄了一群陌生人,这组名为《头部》(Heads)的作品最终在佩斯画廊里展出。拍摄的人群中有一位退休的钻石商人,在展览图录中看到自己的照片后,他立马以未经允许公布他人肖像并从中营利为由,起诉了迪柯西亚和佩斯画廊。法官最终将其驳回,理由是:摄影师艺术表达的权利要高于拍摄对象的隐私权。

而这场官司的意义在于,这是第一次有人站出来从法律层面上挑战街拍的自由。

Philip-Lorca diCorcia Heads#13 2001 来源:资料图片

一个需要被讨论的问题是,在街拍人像中,抓拍和偷拍是否是一回事?这个争论是街头摄影界长久以来的热门话题。

在绝大多数街拍爱好者的认知逻辑中,街拍的精髓在于抓拍,抓拍意味着不能提前告知被拍者。“如果对方晓得我要拍了,那就‘抓’不到精髓,那不是街拍,那是摆拍了。”摄影爱好者建国说。

据记者实地调查发现,在街拍人像中,拍摄前会主动告知对方的占少数,街拍爱好者的主要目标是正在走路或是专心做其他事情的路人,他们扫街标配的长焦镜头正好可以印证这一点,即使隔着马路,看到“目标”都能抓拍得一清二楚。只有当被拍者意识到有镜头对着自己,街拍爱好者的行为被发现时,他们才会上前询问被拍者的意愿。

今年上海时装周新天地会场门口,“老法师”正在拍摄 图/朱雅文

那么,街拍是否等同于偷拍?

对此,专业人士向记者表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偷拍”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内涵,街拍是否等同偷拍,也没有明确答案。《治安管理处罚法》项下的“偷拍”主要涉及侵犯的是权利人的隐私权,且多个案例中均涉及到了权利人的隐私部位等。而街拍的发生地为公共道路或建筑内,与前述《治安管理处罚法》项下的“偷拍”行为主要侵害法益为隐私权相比,街拍及发布行为,更侧重于侵犯权利人肖像权。

街拍爱好者们表示,单从行为上来看,两者似乎可以画上等号,但从意义和内容层面出发,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偷”字本身就带有贬义,偷拍大多涉及个人隐私,例如狗仔偷拍明星私生活,不法分子利用针孔摄像头偷拍酒店房间等。而抓拍虽然有时也是对方不知情情况下进行的,但抓拍的内容多指公共场合下一些精彩或者珍贵的镜头,并不涉及个人隐私。

知乎网友对抓拍和偷拍区别的理解 来源:截图

无论是网友还是现实生活中的被拍者,众人对两者的区别也各执一词。不少网友评论“偷拍可耻”,也有不少网友表示“这不是偷拍,这是抓拍”。在校大学生雯芳和朋友某天下午在安福路上逛街,马路对面两个“老法师”正举着相机对她们拍摄。当被问及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偷拍时,雯芳表示:“应该不算偷拍,他也是光明正大站在那里拍的。”

在另一位被拍者许欣看来,“如果拍了我但我不知道,对方也不主动说,这样的行为就属于偷拍。如果对方虽然一开始没有打招呼拍的,但拍完后给我看了他拍的照片,我觉得就不算偷拍”。

街拍是否需要提前告知?

面对镜头时,被拍者们在想什么?

据记者观察发现,往往被拍者会因不好意思拒绝而顺从,这并非他们的本意。九月的一个周六下午,陈雪和朋友前往位于安福路和武康路交界处的BEAST野兽派旗舰店买花,俩人还没自拍几张,身后便簇拥着一群拿着长枪短炮的街拍爱好者。“你们站在一起,把花拿在手里”“把口罩摘了吧,脸都看不到”“对对对,再换一个姿势”……在一顿猛按相机的操作过后,拍摄者们一哄而散。当被问及是否介意被拍时,陈雪表示:“很介意,还没等反应过来,已经被抓拍了很多张。”

当然也有十分乐意被拍的年轻人。就在上周六下午5时左右,许欣和朋友在桥上互拍之际,穿着时尚的俩人一下子被街拍爱好者们盯上了。许欣明显意识到有人在拍她,“过了一会儿其中有一两个人和我说想给我和我朋友拍照,他们是主动来说的”。许欣没有拒绝,还在镜头前自信地摆起造型,一些摄影爱好者看到此景,也纷纷加入,许欣被围得里三层外三层。当她停下补妆时,有些街拍爱好者还会催促,“小姐姐,补得快一点行不行,时间很宝贵”。

乍浦路桥上,许欣正配合“老法师”们拍摄 图/朱雅文

直接拒绝的被拍者占少数,且据记者观察,即使被拍者直接拒绝,部分街拍爱好者依然会趁其不注意快速按几下快门,试图抓拍。

街拍中还存在另一种“蹭拍”的情况。晓菲是一名兼职模特,周末经常穿汉服在公园里拍照,因为喜欢古风,晓菲也经常花钱请摄影师为其拍照。“出去拍照没有一次不被蹭拍的”,晓菲坦言由于蹭拍的人过多,有好几次她甚至都找不到自己摄影师的镜头在哪里。当被问及蹭拍是否会提前告知时,晓菲表示,“还提前告知?不对你指指点点就不错了,一会儿说光不行,一会儿又说我长得不行”。

乍浦路桥上,街拍爱好者正在“蹭拍” 图/朱雅文

虽不能直接将“偷拍”和“抓拍”划上等号,但拍摄前告知对方不仅仅是法理问题,更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的情理问题,这才是网友们争论的焦点。

许欣在被拍后,也向记者表示:“还是礼貌地问一下比较好,两方心里都舒服。”

有网友建议,如果想抓拍自然的动作,可以在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征得对方同意后,在其做连续性动作的过程中抓拍。

发布作品是否违法?

虽然对街拍接受度较高,但当雯芳在小红书上偶然刷到照片时还是有点惊讶,“拍之前没有和我们打过招呼,也没想到会发在小红书上”。

雯芳发现自己的照片被发在小红书上 来源:截图

“老法师”根福讲述了一次发生在安福路上的冲突:曾有一次,一对情侣路过安福路时被“老法师”们邀请拍照,两人很大方地表示配合,并留下了微信,便于分享照片。没想到,有“老法师”拍了两人的视频发布到小红书上引起了女方的不满,女方遂在微信上也要求根福删照片,并表示“不删掉就报警”,令根福很委屈。

“街拍”可被拆分为“拍摄”和“发布”两个行为,前者指向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后者直接涉及到法律问题,更应该引起街拍爱好者和被拍者的重视。

如果你与网红街上的“老法师”们攀谈,没说上几句,他们就会掏出手机,打开朋友圈、小红书或抖音,滔滔不绝且略带得意地分享自己的人像作品。据记者观察,像建国这样没有社交平台的“老法师”仅占少数,绝大多数都有发布作品的习惯,他们发布的内容几乎都以人像为主,打上的标签大多是“潮流穿搭”和“街拍”。

发布前会告知被拍者吗?面对这个问题,“老法师”们的回答大多是“不”,连拍照都不打招呼了,发布作品是个人自由,难道还需要告知对方吗?对方也不一定知道我在网上发了他的照片,不是吗?那些对法律略知一二的“老法师”甚至会反问一句:我又不是卖他们的照片赚钞票,仅仅是展示,这也犯法吗?

某位“老法师”的小红书首页 来源:截图

需要纠正的一个错误观点:虽然《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该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同时《民法典》生效,并一直施行至今。

关于肖像权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由此可见,“以营利为目的”已不再是认定是否侵权的标志了,除了法规规定的特定豁免情形(如为教学研究、新闻报道、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或权利人利益、展示公共环境等)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制作、使用他人肖像,都可能构成侵权,“拍摄”和“发布”这两个行为则对应了前文的“制作”与“使用”。

据记者调查发现,部分街拍爱好者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会缩小照片的传播范围,仅仅在微信朋友圈和摄友群里作交流。有些坚持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作品的,会额外加上一句“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权利双方,如何自我保护?

“最后就两个人加了我的微信,把照片发过来”,那天在乍浦路桥上被围拍后,许欣只收到了两人发来的照片,其他人拍摄的照片是否删除,或是否对外发布,许欣毫不知情,并表示,“我还是很担心照片会被另作他用的”。

安福路上,街拍爱好者们围拍路人 图/朱雅文

那么在街拍行为中,被拍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肖像权?街拍爱好者在拍摄时应该注意什么?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陈超逸律师从业五年,处理过多起有关市场营销、品牌保护和不正当竞争以及侵权领域的案件,其中包括有关某知名艺人表情包的侵权案,有着较为丰富的从业经验。

以下是上观新闻记者与陈超逸律师的对话。

上观新闻:拍摄者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被拍者的照片,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

陈律师:如果街拍行为主体是为了吸引流量、粉丝,则不在豁免获取肖像权人同意的范围内,如果未获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即以前述方式在社交平台公开使用其肖像,则构成侵权。此外,《民法典》生效后,未经同意的拍摄行为可能会构成“制作”权利人的肖像,也会构成侵权。

上观新闻:怎么看待拍摄者发布照片后写明“如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这一情况?

陈律师:即使标注“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我认为其未获得权利人同意即公开于社交平台使用其肖像的侵权行为已经构成,无法通过该条款予以减损或消除其责任。法律规定的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意是公开的前置条件,而不是“可以先制作或公开,权利人觉得不对再删除”。

上观新闻:被拍者主要分两类。第一类被拍者,本人不愿被拍,但又不好意思拒绝,或者拒绝后发现对方仍在拍摄,最终在社交平台上刷到了自己的照片。对于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陈律师:在大量摄影师都在进行街拍的群体性行为下,偷拍或不好意思拒绝的情况发生概率会很高。需要强调的是,肖像的制作、使用前提是获取同意,而不是“不拒绝”,不会因为“大家都在做”或“没有拒绝”而豁免其侵权责任。此外,拍摄还涉及到侵犯权利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问题。公开肖像后被网友评头论足,可能还会涉及到权利人的名誉权等。我建议如权利人不愿意被拍,就明确拒绝,而拍摄者也应当尊重权利人意见。对于被当场发现的偷拍,拒绝不成的,也可以采取报警等措施;对于发布在社交平台后才发现的偷拍、盗拍,除了前述已经提及的措施外,也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上观新闻:第二类,他们愿意被拍,是否代表默允拍摄者发布照片的行为?如果被拍者因为照片公开而受到任何困扰的话,应该如何维权?

陈律师:肖像权的授权其实是个大概念,里面有很多细节的约定,比如授权时间、使用方式、使用渠道,甚至具体在什么平台使用都是需要说明的。“愿意被拍”不等于“愿意被公开在社交平台上”。如何使用肖像应当是明示同意,并非“默许”。关于维权,和侵权方沟通是一个途径,还可以与平台方投诉沟通,平台方作为平台经营者,法律规定其有义务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侵权行为时采取断开链接、下架等方式,否则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前述方式用尽也没有改善,则可以考虑发函甚至起诉。

上观新闻:能给出一些拍摄者和被拍者双方合理保护自己利益的建议吗?

陈律师:对拍摄者来说,除了提高尊重他人、保护他人权利的意识外,建议拍摄群体组成一个组织,规定固定的要求被拍者同意的流程或文本文件以及街拍注意事项等文件,定期对拍摄者予以培训或告知,以确保获得权利人的同意,减少相应法律风险。个体本身的意识其实比较淡薄,如果有协会或组织予以指引,相应的争议、纠纷会减少,并且也会为拍摄者降低风险。

对被拍者来说,如不愿意,当场明确拒绝,坚定且明确的态度很重要。

最后还想提及平台责任,现在街拍聚集的平台中有几个账号流量也很高,对于平台来说,是否应该提升审核标准?对于权利人反馈的侵权问题的响应是否应当更及时地处理?以及对于多次遭到不同权利人投诉的账号,是否应当采取措施?这是需要平台考虑的。

(因采访对象要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栏目主编:王潇 文字编辑:王潇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评论(0)
我也说两句
×
发表
最新评论
快来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已显示全部内容
上海辟谣平台
上海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上海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关注我们
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