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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里钓鱼,公务员免职、社会人员拘留?这类“奇葩公文”背后藏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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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曹飞 2017-05-20 07:14
摘要:让人“细思极恐”的是,就是这样一张不具合法性、漏洞百出的通告,却通过了当地县政府的审核。而根据公开资料显示,类似的“禁钓令”,以及类似“禁钓令”这样的红头文件,在全国屡见不鲜。

 

日前,某县一风景区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出台通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到该风景区湖泊组织或参与垂钓的,一律先免职;社会人员一律先立案,后拘留。这一纸通告一经发布就引发巨大争议,被网友戏称“史上最严禁钓令”。


事实上,这一张“奇葩禁钓令”,在法理上并没有上位法依据,合法性根本经不起推敲。《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个人若违反这一规定,相应的罚则是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而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环境保护、水源地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垂钓者也都没有明确的“免职”或立案的相关规定。


这一通告的用词更是漏洞百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免职”并不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六个种类之列。“立案”则一般针对刑事案件,普遍的常识是,在特定水域钓鱼根本不可能达到刑事案件级别。而所谓的“拘留”,也未详细列明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


让人“细思极恐”的是,就是这样一张不具合法性、漏洞百出的通告,却通过了当地县政府的审核。而根据公开资料显示,类似的“禁钓令”,以及类似“禁钓令”这样的红头文件,在全国屡见不鲜。


近些年来,我们先后见证了教师假期自费聚餐、在路边摊买菜被通报,护士下班时间在餐饮店打麻将被通报,员工早上上班喝牛奶被问责等奇葩事件。这些奇葩事件的背后都有奇葩公文、奇葩文件的影子。不少随意发出的公文还朝令夕改,闹出“短命”的笑话。


本来,上级部门下发的公文,除了是政令的“传声筒”,还是要求按时完全既定任务的“督促书”,对于下级部门颇具约束力和强制力。但公文毕竟不是万能灵药。在它之上,还有法律法规;在它之外,还有一系列治理方式。然而,在有些人看来,公文就是万能的。他们对公文简直到了盲目崇拜的地步,没有公文,工作就无法开展,不能有效协调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不能最大程度地调动下级部门的积极性。没有公文背后所带来的“史上最严”“史上最大规模”,以及“运动式”“阵风式”的整治,他们似乎就完全丧失能够彻底解决问题的自信心与魄力。


这些欠缺合法性的公文,及其背后某种“公文崇拜”式的心态,恰恰折射出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依法办事能力偏弱到让人咂舌的程度。在一些地方,有法不依、行政乱作为的情况依然存在,有时还很严重。与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相比,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还远远不够。在他们手中,依法行政甚至还异化成“依公文行政”“以文代法”等,把“家规”当法律用的现象在多地都有出现。而如果这种“以文代法”等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其结果自然是侵蚀政府的公信力,势必会让公众对于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产生质疑,也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能力、以及能否依法办事产生疑虑——如果公文和文件本身就不合法,据此所作出的种种通报、问责,又怎么可能服众?


没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有时闹出“低级笑话”的奇葩公文,也折射出某种懒政、怠政和官僚主义作风。一些公文的出台,本身就带有一些急功近利、浮躁的色彩,把问题的解决全部寄托在一张“红头文件”上,一张不够就两张、三张甚至更多。出台公文的程序也就不再严谨,不进行合法性研究和可行性评估,带来误用、滥用、越俎代庖等现象。其实,很多治理难题的解决,靠官僚化地发公文非但不能“快刀斩乱麻”,反倒容易越帮越忙。还不如换个思路,从倡议、宣传、引导、教育等治理方式转变方面入手,换位思考,润物细无声。就如同“禁钓令”,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巡查力量,同时为垂钓爱好者专划出一片不会对水质产生影响的水域,杜绝野钓现象,这样肯定比一刀切的禁止更让人容易接受。


而要真正管住“奇葩红头文件”,终究还要从法律着手。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普及法治思维和法律常识,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以法律来约束“任性”的权力,同时还要严格规范红头文件的制定、审核、出台程序,并落实好备案审查制度,让法治成为规范社会的核心方式。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朱珉迕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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