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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中,203名员工利用安置费成立“新大风公司”,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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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卫新 2017-04-13 15:16
摘要:203名员工利用安置费再度创业成立“新大风公司”,是否合规?

近日来,《人民的名义》作为一部现象级的反腐电视剧受到网民的热烈讨论。在轰轰烈烈的反腐浪潮之外,大风服装厂的员工股权事件反而更吸引我的注意。

作为一名公司法律师,我不免质疑:203名员工利用安置费再度创业成立“新大风公司”,是否合规?今天,我们不妨就借着电视剧的由头,探讨一下公司股权设置以及股权激励的合规性问题。

 


剧情回顾:“203名股东”出资627万

 

在电视剧中,大风服装厂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民企,商人蔡成功持有51%股权,改制的老职工持有49%的股权,人数达到数百人。在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股权争议中,持股的员工成了受害者,为此,他们暴力抗拒拆迁,最后发生“一一六”事件。面对民愤和GDP难题,达康书记做出惊人决定:政府垫资4600万元支付员工“安置费”,并聘请律师为老员工追回股权提供帮助。



如此一来,剧情反转,矛盾对立的双方,开始互相理解,一片和谐。于是,编剧准备了一个有意思的桥段:拿到了“安置费”的员工,不再纠结于“现钞”多少,而是主动发起了二度创业,打算成立一个“新大风公司”,自立自强。在老检察长陈岩石和工会主席郑西坡的鼓动下,数百名员工兴致勃勃地怀揣着万把块的“股本金”踏上了这趟共同创业、共同富裕的列车,股东的人数也从一开始的21人陡增至203人,出资从100万元增加到了627万元。电视上一边是点钞机,一边是红红的股权证书,着实热闹。

 

 



 


法律规定:非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

 


公众公司与公开募集才能突破200人限制



公募基金: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

 



新大风厂的股东筹资行为有“非法集资”嫌疑



非法集资:符合以下的条件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追诉标准: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以上的。

综上,新大风厂未公开上市,通过推介会的形式向200人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构成公开发行企业股权,无论是人数、金额、还是募集的方式、回报的形式,都初步符合发“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郑西坡们”创业为何屡屡打“公开募集”的擦边球



筹资

创业初期,需要筹集资金。如果门槛降低、人数增多,无疑有利于吸引资金。说服一个股东出资100万元是有难度的,如果只需要出资1万元就能成为股东,那就容易的多。



筹力

更多的股东,意味着更多的资源。创业者往往希望通过股权来汇聚资源,就像电视剧里的郑西坡和陈岩石,对于涌入办公室的人群兴奋不已,当股东数量达到203人时,他们都觉得这本身就是成功。



利益共同体

通过股权激励,形成全员持股,既可以降低创业初期的薪酬压力,也可以形成利益共同体。这是很多创始人的“如意算盘”

 



 


给“郑西坡们”创业股权设置的合规建议

 

“员工持股会”已成历史



在电视剧中,大风厂的老员工们之所以能获得企业股份,得益于上世纪末的国营企业改制,从而催生出企业内部的“职工持股会”这一主体,在1998年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中规定:“‘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2000年初,民政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 证监会也就“员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这一问题做出了复函,均表示:“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职工持股会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也就“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至此,“员工持股会”已经成为了历史,即便十数年前的股权激励举措到如今仍能成为老员工们维权的凭据,但当他们面对二度创业、面对新大风厂的设立时,就如同我们千千万万的初创企业一样,必须要重新考虑:在当今的法律语境下,选择采用何种股权激励模式,才是最合理、合适、合法的。



 


创业初期属于“私人公司”,募资应当关注“人合”



显然,公众公司(公开上市企业)在融资层面上,相较于私人公司而言,享有范围更广、规模更大、限制更小的优势,可以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人数不受200人限制。但必须注意到,法律对于公众公司也赋予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需要公众公司在募集设立、行政审批、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财务的信息披露等方面,承担更为严苛的责任和义务,这不仅是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考虑,也是为了宏观把控经济、金融系统的风险。



因此,初创公司在设立和融资过程中,应当明确自己的定位,从而牢牢恪守住法律的底线,切忌不能“以私人公司之名,行公众公司之实”,即,不能一边贪图享受公众公司的融资红利,一边却逃避公众公司所应当遵从的游戏规则和监管义务。创业初期,融资的基础是“人合”,只有充分的合伙人信任与共同目标的树立,才是筹集资金的前提。

 


通过合规的“持股平台”,集中决策权



上百人的股东会显然在实操层面不具有可行性,决策分散容易降低创业决策的灵活性和效率。所以可以通过合规的“持股平台”,让被激励的员工享受公司成长的收益权,而把表决权仍然集中在核心管理团队手中,这是比较科学的公司治理模式。


持股平台有多种模式: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模式,创始人担任GP、激励员工作为LP;通过“虚股”的方式将收益权授予员工;借助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等模式。此外,除了让员工们享有激励股票的收益权之外,也应当从薪酬角度上进行全面设计,设定绩效工资、业绩提成等,通过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形成公司内部的共同利益。



《人民的名义》之所以受到这般热捧,是因为它真实再现了生活中的客观现实,对于“企业设立”、“融资”、“股权激励”,无一不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经之路。所以,故事终归是故事,现实的操作应当遵循法律,只有把“合规”置于欲望之上,才能确保企业健康地成长。



作者系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主任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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