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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居住证办事却仍要开“居住证明”,为难百姓的“老规矩”为何还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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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毛锦伟 2017-01-05 16:51
摘要:新规实施已逾3个月,证明“我住哪”的麻烦是否有了改善?据上观新闻记者了解,结果似乎并不乐观。

去年9月1日起,公安部等多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实施,明确派出所将不再开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证件能够证明的一些事项。通过规范证明材料的开具,旨在解决证明“我妈是我妈”此类的烦心事。

 

《意见》实施前,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刊文关注了申城外来人员在手持居住证的情况下,仍被反复要求再办理一份“居住证明”。这份并不好开的证明,给外来人员办事带来了诸多麻烦。

 

新规实施已逾3个月,证明“我住哪”的麻烦是否有了改善?据上观新闻记者了解,结果似乎并不乐观。

 


上沪C牌照,车管所称仍要开“居住证明”

 

居住在青浦区盈浦街道的王先生最近就因为一张居住证明饱受困扰。他致电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反映,不久前,他新购置了一辆大众汽车,并试图上沪C牌照。询问车管所后,王先生得知他需要为上牌准备若干材料,其中就有一份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有关证明(2)”,即居住证明。可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先后前往盈浦派出所3次,均未能顺利开出这份证明。

 

“派出所拒绝开具这份证明”,王先生称,派出所回复他,拒绝开具的理由正是上述新实施的《意见》。而且,派出所认为,上牌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即可。但车管所并不认可派出所的说法,据王先生反复向车管所核实,均被告知没有这份证明材料不行;而且,居委会开具的无法代替。百般无奈之下,王先生求助于代上牌的“黄牛”,最终支付600元,才得以“顺利”上牌。

 

“黄牛”究竟用了什么办法?这不得而知。王先生认为,《意见》实施之后,一方不再提供,一方又坚持要,这不仅没有让办事变得容易,相反变得更复杂了,还滋生了“权力寻租”,这显然“不正常”!

 


派出所:不开是合理的,办事部门应跟上

 

记者致电青浦区盈浦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记者,居住证明的确不再开具。青浦区公安分局人口办解释了盈浦派出所拒开居住证明的原因——

 

青浦区公安分局认为,《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它用于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同时,居住证的办理过程非常严格,不仅需要提供大量的材料,公安部门在审核材料时,还会上门核实是否实地居住。更何况,居住证办好后还需要定期更新。在这种情况下,居住证不就是在本市居住的最佳证明吗?持有居住证,仍要求公安部门再开具居住证明,这正属于上述《意见》的“不再开具”执行范围。

 

因而,公安部门认为,基层派出所不开具相关证明是合理的。目前,本市一些基层派出所为了方便外来人员办事,仍然提供这份“居住证明”,但这不能成为一些办事部门仍然索要这份证明的合理理由。取消不合理的证明材料、简化办事流程,相关部门应尽快跟进。

 


二手车交易市场称:可用居委会证明代替

 

记者随后致电本市办理国产车沪C上牌的“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告知记者,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明”仍然是需要的。记者反问,一些派出所已经明确不再开具了,你们难道不知道么?对方回复,“没有听说啊。”

 

电话中,工作人员告知记者,其实这张证明并非是上牌时需要,而是上牌前的“车辆额度审核”环节需要;而负责车辆额度审核环节的,是上海市交通委。假如派出所不再开具居住证明,具体怎么办?对方建议记者向市交通委再了解下。

 

1月4日,记者直奔位于嘉定区博园路的“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车辆额度审核窗口位于1号楼的3楼。在“窗口12”,工作人员告知记者,如果派出所拒绝开具居住证明,也是可以用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来代替。但是,凭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办理业务时,需要额外两个工作日,以便审核人员向所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核实。

 

图片说明:图为交通委额度审核窗口。

 

但事实上,这一“替代方案”知者甚少,连位于同一大楼底楼的上牌窗口都不知情。随着越来越多的本市基层派出所拒开居住证明,市交通委应该尽快调整办事流程,并通过上牌窗口的咨询电话“广而告之”,以免再误了老百姓办事。

 


记者手记:既然不合理,为何不取消

 

不仅本市的基层派出所对开具“居住证明”多有拒绝,据记者向多个居委会了解,居委会同样对持有居住证的情况下仍然要开具居住证明不理解。一位居委会人员告诉记者,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通常用于外来人员提供给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用。“你证都办出来了,为什么还要到居委会再开证明?要证明什么呢?”

 

据了解,在2014年市委1号课题调研过程中已发现,本市居委会承担的行政事务过多、盖章证明的事项过多,已严重影响其自治功能的发挥和自治能力的提高。为此,上海市正在修改完善《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立法为居委会减负提供法制保障。《条例(草案)》明确了居委会协助行政事项和证明事项的规范管理制度,要求市、区政府建立居委会协助行政事项和出具证明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实行清单管理;对清单以内的事项,居委会应当使用印章出具证明;对清单以外的事项,居委会有权拒绝办理或出具证明。按照规定,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委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委会安排工作任务。

 

可见,有关部门采取替代办法——让居委会开“居住证明”,也是不合理,不应该的。

 

派出所、居委会不肯开“居住证明”,并不是这些部门工作人员故意为难办事群众,而是这张证明完全没有必要开。具体办事部门工作人员也表示并非故意刁难办事群众,而是上级部门有规定,他们是照章办事。

 

简政放权的新规已经实施3个多月了,为什么一些办事部门依然抱着旧规定不变?是工作作风拖拉,还是不舍得放权?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调整办事规则和流程,该明确的明确、该简化的简化、该取消的取消,不能让“办证多、办事难”再困扰前来办事的老百姓了。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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