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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学区房上海一对夫妻“假离婚”,女方收了300万首付反悔不肯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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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王梦茜 2021-09-25 09:31
摘要: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沪上一对夫妻为买学区房“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等条款。没想到拿了首付买好房后,妻子却不肯复婚了。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而妻子坚称《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当履行。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妻子上诉,维持原判,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小刚和小敏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小敏住进了小刚名下的房子里。两年多后,他们的女儿出生了。随着女儿渐渐长大,为了让女儿受到更好的教育,两人动起了再买套学区房的心思。2019年,两人看上了一套学区房,但因二人名下已经有房,再购房不符合当时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于是,二人便商量着“假离婚”。因为小敏名下无房,在离婚之后,就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

同年7月,小刚和小敏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按照《离婚协议》,女儿的抚养权归小刚,小敏每月需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小刚还需向小敏支付30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

就这样,小刚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小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敏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期间两人还在一起居住和生活。等房子买好后,小刚便催促小敏去复婚,但小敏却拒绝了,她坚持说两人已经没有感情,离婚是双方自愿,还主动从家中搬了出去。见复婚无望,小刚虽后悔当初“假离婚”的决定,却也只能接受现实。但小刚不能接受《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他向小敏提出,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归还294万购房款。遭到拒绝后,小刚将前妻小敏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小刚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敏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刚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小刚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小敏与小刚以及小刚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敏非真实的离婚意愿,并且其也未能对这些说辞做出合理解释,所以法院对小刚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认定双方为规避限购和贷款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审判决支持小刚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小敏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小敏称,离婚补偿款是小刚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刚的原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刚也向小敏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也确认了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小刚向小敏所转之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小敏所述小刚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小刚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小敏所述的该点意见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实际情况。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夫妻。”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审判长黄蓓指出,“假离婚”看似能让有些家庭从中牟利,实际上却潜伏着危机,可能给投机者带来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

(小刚、小敏均为化名)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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