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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身房运动受伤后,退卡竟还要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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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车佳楠 2021-03-10 17:51
摘要: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结合健身教练在服务合同中是否存在过错,重新提供一个违约金比例。

宝山区的何先生反映:

我太太今年50岁,身体一向不错。去年11月,我在珀曼健身1860店为她购买了36节一对一私教课程,课程内容为操作运动器械锻炼肌肉,总金额14400元(即单节课400元)。今年1月16日,我太太在此地多次锻炼后受伤,经华山北院诊断,4/5腰椎间盘膨出,医嘱不能再继续锻炼上课,至今还卧床静养。我与健身房商量退课退款时,健身房提出,不仅要按700元/节的价格扣除已上的课程,还要收取30%的违约金。我很困惑,太太在健身场所发生意外,健身房难道没有责任吗?在这种情况下退卡,怎么还能构成违约?这样的退款方案是否合理?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黄彩虹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何太太遭遇的身体状况,是否属于上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是有待商榷的。但是,何太太若的确无法继续进行锻炼,那么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明显是不公平的。而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法律上允许违约方提起诉讼解除合同。不过,何太太虽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作为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涉及到健身房的退款方案,她认为,既然是一对一的私教课程,那么教练理应根据客人的身体情况制定健身强度,如因健身课安排不当导致客人受伤,健身房和教练也可能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何太太也可以提供证据向法院提起健康权纠纷,要求健身房承担医药费。

在协议的“附则”中,健身房对已上课的收费扣除方面仅有“实际使用金额=单独购买一节课程之单价”的说明。如果何太太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教练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那么相应费用应予以酌情减少。而关于30%违约金的问题,属于健身房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条款约定也不明确,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结合健身教练在服务合同中是否存在过错,重新提供一个违约金比例。

栏目主编:毛锦伟 文字编辑:毛锦伟 题图来源:图虫创意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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