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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保英: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实施理论”包含哪些深刻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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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关保英 2021-02-23 06:42
摘要:法治实施自身的整体性以及法治实施所形成法治的整体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实施的理论精髓。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是习近平对法治实施及其重要性的基本判断。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实施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他在多处指出目前我国的法律实施与立法相比略显滞后,诸多好的法律和法规制定以后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所以他才强调法律实施在法治体系中的重要性。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法治实施的理论包含着非常深刻的法治精神,这些法治精神可以从如下方面予以解读。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实施体现法治整体性的精神

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传统法治理论中人们将侧重点放在法律的规范体系方面,所谓法律的规范体系指的是作为静态的法律典则及其构成。而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律的规范体系只是法治体系的一个板块,整个法治体系包括五个板块,即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板块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治体系。法治实施是法治体系中的一个板块,这就使得传统的仅仅凸显法律规范体系的非整体性认知有了新的认知进路,使整个法治体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毫无疑问,法治实施体系概念的提出以及将法治实施体系框定在法治体系中的理论考量大大提升了我们对法治体系的认知,使我国的法治体系呈现出了一个完整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法律的规范体系只是其中之一而不是全部,法治实施体系也只是其中之一而不是全部。法治实施体系与法律的规范体系以及其他若干体系共同支撑着法治中国的状况和进程。法治的整体性寓于法治实施体系之中,换言之,没有法治实施体系的支撑法治的整体性就不复存在。

对于法治国家而论,法治的整体性极其重要和关键。我国多年来在法治建设方面非常重视法律规范的制定,非常重视立法规范的调整和规范化。但必须指出这并没有顺理成章地带来法治国家的实现,因为在缺失法治实施的格局下,法律的规范体系很难使法治体系构成的一个整体。由此可见,法治实施及其体系的形成是法治体系整体性的前期条件,法治实施体系虽然只是一个板块但该概念的形成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如果没有它的存在,法治体系的五个板块也就不复存在。我们所构造的法治中国和依法治国必须通过法治体系及其整体性而体现,其中法治实施同样是一个体系化的构成。从广义上讲,法治实施既包括法律的执行、法律的适用,还包括公众对法律的遵守,法治实施是一个有体系性的整体。总而言之,法治实施自身的整体性以及法治实施所形成法治的整体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实施的理论精髓。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实施体现法治现实性的精

习近平认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个论断所包容的法治内涵是法治的现实性,它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升华。因为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看来,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进而言之,法治就是实现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工具。前不久我国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了顶层设计,其中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特征进行了科学表述,如能够契合现代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精神寓于人民之中,寓于党的领导之中,寓于依法治国之中等等。

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自然而然地包含了法治精神,就是用法律进行治理的价值导向,那么如何将法治与治理现代化结合起来呢?那就必然要回归到法与社会控制的关系之中,法与社会治理的关系之中,法与社会关系设定的关系之中,法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之中等等。法律规范的制定当然不能脱离上列关系,而法律的实施也同样存在于上列关系之中。“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便非常生动地阐释了法律实施和政府管控的关系。毫无疑问,法律是社会制度的构成部分,具有非常高的制度设计的价值,但法治国家的实现才是这些价值的最终证明因素,法治国家的实现离不开法治的实施。一定意义上讲,法治实施使法律从抽象的制度变成了具体的关系调整方式,变成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设定方式。由此可见,重视法治实施是让法律现实化的重要举措,而且它赋予了新的历史时代下法治实施的新精神,使法治实施由原来一般意义的概念具有了非常高的理论价值。

三、习近平法律思想中的法治实施体现法治过程性的精神

习近平提出了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理念,并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律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这既是关于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的认识和判断,也是有关宪法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过程中地位的判断。习近平进一步指出:“必须要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事项,切实在宪法监督和实施上下功夫。”这是一个极具法治智慧的论断,一个国家有一部好的宪法可能并不难,但是难点在于如何使宪法“动”起来,使宪法和其他下位法衔接起来,使宪法能够与相关的法律实施机制联动起来。深而论之,习近平所认知的法治实施是宪法指导下的法治实施,是与宪法有着严密的逻辑关系的法治实施。这就使得整个法治实施体系从宪法到法律,再到行政法规,甚至到政府规章成为一个联动化的过程,法治实施与法律的规范体系相比本身就是动态的。然而在我国长期的法治实践中,我们对于这样动态关系的认知存在着一定的不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实施的理念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它使法治由原来的相对碎片化变成了现在的联动化,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法治实施的新理论。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实施体现法治社会性的精神

习近平指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这充分表明法治实施不仅仅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事情,它也与其他社会主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习近平法治理论中有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构型使得法治实施与社会系统密不可分。因为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和法律社会之间的纽带或者桥梁,而法治国家则是依法治国的理想境界,法治社会既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也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是否良性化运行的判定标准。正因为如此,习近平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的顶层设计中也强调了社会治理的问题。在传统的法治理念中,法治实施似乎仅仅是法律人共同体的事。而在新的法治实施理念中,法治实施便由法律人共同体拓展到了整个社会系统,便由原来较为封闭的状态变为了相对开放的状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实施在法治社会之中的运用,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超越。

栏目主编:王多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苏唯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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