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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入罪门槛降低至30万元以上,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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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科技日报 2020-09-19 06:37
摘要:如何看待入罪数额降低?法学专家提供了专业解读。

9月1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解释(三)》施行。

该解释最引人关注的是,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标准,扩充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并将入罪数额从“五十万元以上”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如何看待入罪数额降低?法学专家提供了专业解读。

提高惩罚力度,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人关注到入罪数额从‘五十万元以上’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但其实所谓的‘入罪数额’所指的含义或者说计算依据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才是更需要关注的。

如何理解《解释(三)》中的“入罪数额”呢?

张伟君称,比如,原来规定的“三十万元以上”仅仅指的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而现在既可以按权利人的损失数额来计算,也可以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额来计算。

“而且,违法所得不仅仅包括金钱所得,还可以包括侵权人因此而获得的‘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张伟君说,“这就更加便于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施加刑事制裁,更加会对窃取他人商业秘密行为形成威慑。在司法实践中,侵权人窃取商业秘密而获取违法所得30万元,可能会是个较低的门槛。”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入罪数额多少不是主要问题,重要的是关注窃取商业秘密行为本身,尤其是要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考量——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破坏了市场秩序。

“另外,在罪名构成和证据方面,要严格把控,防止打击面过大。”李明德强调,公检法部门严格把握程序上的正义,确保犯罪构成要件完整。

以商业秘密为例,其构成要件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是商业秘密的确存在。假如原告没有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也要主张商业秘密带来的财产权,这其实是不合理的。一定要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去考量,而不是从某一公司的角度‘考量’。”李明德强调,“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该入刑就入刑。”

激发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李明德表示:“经济发展、社会转型需要依靠创新成果,保护力度多大都不为过。现代社会发展越来越依赖于创新成果而不是资源、廉价劳动力等。对民众来说,知识产权也会是越来越常见的术语。”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创新成果,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解释(三)》的发布正当其时。”李明德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解释(三)》体现了对商业秘密的精准保护,有利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这具体体现在,保市场主体,“国内外经济形势挑战日益增加的情况下,真正实现双循环战略,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不行,核心竞争力就靠知识产权。”刘俊海说,保护知识产权就是鼓励企业聚精会神谋创新谋发展,避免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

“激发市场主体创新精神,鼓励他们发挥主动性钻研新技术、新产品,有利于推进从知识产权大国到知识产权强国转变。”刘俊海说。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指出,创新驱动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创新日益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可持续的创新业已成为共识。知识产权是参与全球贸易的核心竞争力,是“一带一路”倡议与各国发展战略的重要标配。

专家称,降低侵犯知识产权入罪门槛,体现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侧面反映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猖獗。只有强调尊重知识产权,执法必严,才能更好引导各行各业良性发展。

来源:科技日报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李林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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