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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启动,护理费可由医保支付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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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逸君 2016-08-30 21:01
摘要:试点阶段,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家高龄老人开始


解放日报·上海观察记者 陈逸君 
 

上海政府官方网站今发布消息称,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8部门通知,医保支付居家医疗护理费用政策开始试点。

 

试点对象需满足本市户籍、70周岁及以上、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保、经评估达到一定的护理需求等级等条件。医疗照护员收费标准65元/次,执业护士80元/次,由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个人自负。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居家为主、养老机构为辅”的原则,本次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市城镇高龄老人经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执行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同时试行医保支付居家医疗护理费用政策。试点阶段,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家高龄老人开始,各区可结合实际,逐步扩大试点街镇范围,让符合条件的参保老人应保尽保。


根据试点要求,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费用标准暂定为50元/次,由个人负担。试点阶段,评估费用暂由评估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提供时间和频次为:每次上门服务时间为1小时,经老年医疗护理需求等级评估或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轻度或照护二级每周上门服务3次,中度或照护三、四级老人每周上门服务5次,重度或照护五、六级老人每周上门服务7次。


参加试点的街镇,暂未开展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试点的,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仍按照本意见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已开展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试点的,则按照统一需求评估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评估,并确定相应的评估等级。


在具体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的支付和结算方面,按照通知要求,凡设立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医疗照护员)的收费标准为65元/次,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执业护士)的收费标准为80元/次。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延伸至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另行制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计生、医保等部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人力成本和物价变化等因素,定期对费用标准作适当调整。


其中,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部门按照医保有关规定,与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结算。对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个人自负费用,由个人居住地所在区县政府给予50%补助。


据了解,符合条件高龄老人可向居住地所在街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以及门诊病史和(或)出院小结的原件和复印件。


区(县)医保中心会对老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相关申请一经受理,20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将安排评估人员完成对老人的护理需求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会正式告知老人,老人就可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了。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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