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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了一张5.5元秒杀券,驴妈妈高管被开除,高管不能参与自家公司优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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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0-07-28 20:45
摘要:高管在工资远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同时,应当对公司承担更高标准的责任,始终保持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

2018年10月,驴妈妈公司推出仅一张的“5.5元秒杀5500元无门槛优惠券”活动,没想到这张秒杀券被自家公司高管唐某抢到,实际使用人为刘某。唐某称,因女儿考试,遂将秒杀券免费送给了朋友黎某。刘某则表示,自己付钱从朋友那里买来了这张秒杀券。因为此事,2019年1月,驴妈妈公司向唐某出具了解约函。

一审法院认为,在驴妈妈公司推出仅有1张的5.5元秒杀5500元无门槛优惠券时,唐某不顾自己内部员工的身份,抢得该券,但最终显示实际使用人并非其本人。唐某虽称将优惠券转送给他人,但无法证明他人是否向唐某支付对价。唐某的该行为易导致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应予以杜绝。一审法院确认驴妈妈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

唐某不服上诉,称公司未规定员工不得参与抢券活动,且其未将公司优惠券转售他人谋利,故不应认定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唐某担任的是高管职务,非普通员工,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亦是其职责所在。即使公司没有规定员工不得参与抢券活动,但公司让利的对象是潜在的市场客户而非公司员工,唐某参与抢券活动的行为与其高管身份相冲突。唐某抢券后即使未出售,也构成了与公司利益冲突,因为得券人有获利感的对象是唐某而非驴妈妈公司。综上,二审确认驴妈妈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

上海二中院民庭副庭长黄皓解释道,区别于普通员工的从属性地位,高管负责公司的组织、管理、运营等工作,某种程度上承担着“公司代言人”的角色。高管在工资远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同时,应当对公司承担更高标准的责任,始终保持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本案中驴妈妈公司推出超低价秒杀券活动,是针对潜在顾客的一种营销策略,本意是为了吸引顾客。如果广大消费者知晓唯一一张高价值秒杀券竟被公司自家高管抢走,会怎么看待这家公司以及这次活动?”

黄皓说,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就要求义务人须绝对诚实、忠诚,具备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作出奉献的高标准品质。本案唐某作为公司高管,应秉承善意,从公司的最高利益出发,对公司推出的活动、决策等整体运行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但其抢购自家公司秒杀券的行为显然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破坏了公司形象、损害了公司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本案适用的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项。在认定何种情况属于“严重程度”时,需要从违反规章制度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多维度进行考量,包括劳动者所处的岗位、担任的职责等。高管唐某签署了《干部任职承诺书》,承诺遵守公司有关避免利益冲突情形发生的规定,而其抢购公司超低价秒杀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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