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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有何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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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党东升 2020-04-15 16:51
摘要:中央提出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并尽早出台生物安全法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是以法治方式防范化解生物安全风险的重大举措,对提高我国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4月15日是我国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的背景下,生物安全问题引起全社会重视。两个月前的中央深改委第十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防范化解生物安全风险,既需要各方携手共同应对,也要着眼长远,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

什么是生物威胁

生物威胁不仅包括新型病毒等未知威胁,还包括长期困扰人类的各种已知威胁,其中一些对人类存续和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挑战。生物威胁可以分为一般威胁和重大威胁、传统和非传统威胁。传统威胁主要包括野生动物和家禽导致的传染病、外来物种入侵等自然生物威胁;非传统威胁主要包括生物技术、微生物耐药、生物武器、生物恐怖袭击、实验室安全管理漏洞等人为威胁。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国面临的生物威胁种类越来越多,波及面越来越广,危害也越来越大。比如,以外来物种入侵为例,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和威胁,其中西南和沿海地区是“重灾区”,入侵范围包括森林、水域、湿地、草地、农牧区以及城市居民区等,就连自然保护区也难以幸免。

防范化解生物安全风险,既要着眼重大威胁,也要着眼一般威胁;既要着眼传统威胁,也要着眼非传统威胁;既要着眼生物威胁本身,也要着眼其衍生威胁。这次疫情表明,重大生物安全事件一旦爆发蔓延,会给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政治稳定以及国家其他重大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甚至危及全人类利益。维护和塑造生物安全,就是要保证人民生命健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政治稳定以及国家其他重大利益不受各种生物因素威胁和危害,并且形成保障生物领域持续安全的能力。

如何构筑生物安全法治保障体系

中央提出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并尽早出台生物安全法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是以法治方式防范化解生物安全风险的重大举措,对提高我国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使其成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运用统一高效的国家安全体制、健全的国家安全法律和制度体系,更好地开展生物安全保护工作,更好地统筹协调生物安全与其他各领域安全的关系,实现国家总体安全。从构筑生物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全要素角度来说,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坚持科学立法,保证立法质量。

科学立法是推进生物安全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科学立法的要义是对各种生物威胁进行深入论证分析,区分轻重缓急,明确需要在国家安全层面开展防控的范围和方式。在生物安全法中,还要对维护生物安全的总体要求、根本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具体制度、法律责任等作出一般规定。目前,学术界和立法机构认为,生物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应涵盖八个主要方面: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研究、开发和应用生物技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安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以及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二是加强执法司法,严格法律适用。

生物安全法制定出台后,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配足力量,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扎实推进执法工作。要全面梳理这次疫情反映出来的短板、漏洞和弱项,列出问题清单,一项一项抓落实,切实改进执法工作。政法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等确定的职责分工,聚焦重点做好司法工作,充分发挥司法监督与引领作用,推动法律实施。要理顺生物安全法与国家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统筹生物安全与各领域安全,提升应对复杂局面的执法司法能力。

三是推进学法守法,构筑共治格局。

这次疫情防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背科学和制度的乱象,反映出不少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对生物安全还缺乏了解。针对这些问题,未来要切实加强生物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能力,提高全民守法意识。要以学法守法为抓手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依法共治格局,切实提高防范化解生物安全风险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是完善制度体系,强化保障支持。

领导和管理体制方面,要加强和完善党对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由中央国安委对生物安全工作进行系统部署;国务院要优化生物安全职能分工和机构建设,建立生物安全协调督促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监督体制方面,把生物安全工作纳入国家监督体系,完善党内监督、监委监督、人大监督等制度。针对重大生物安全风险防范和应对工作,强化领导责任制,实行党政同责。具体制度方面,按照国家安全法相关规定,完善生物安全情报信息、监测预警、决策咨询、指挥协调、危机管控等制度;对生物威胁造成的生态危害,建立生态危害修复、补救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经费募集等重要内容;对开展生物安全工作造成的民事损害和损失,建立赔偿与补偿制度;完善职业准入、人才培养、技能培训、奖惩激励等制度,打造专业化生物安全队伍。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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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王珍 周丹旎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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