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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可抱团诉讼,全国首个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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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0-03-24 19:11
摘要:该规定有何特殊之处?对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又有何影响?

今天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这是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

该规定有何特殊之处?对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又有何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专门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顾名思义,当众多当事人基于同一或同类事件而与某人或某单位发生纠纷,为提高审理效率,从当事人中选取部分作为代表参与诉讼。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实践中长期处于休眠状态。今年1月,证监会提出推动建立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不管是从审判经验,还是立法准备上,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司法条件都已成熟。”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介绍,《代表人诉讼规定》共50条,系统规定了各类代表人诉讼的规范化流程,包括立案与权利登记、代表人的选定、代表人诉讼的审理、判决与执行等。明确回应了各类代表人诉讼中的难点问题,如代表人的推选、代表人的权限范围、代表人诉讼和解或调解、代表人诉讼的上诉程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大力依托了信息技术创新代表人诉讼机制,通过设立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实现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公告通知、电子送达等诉讼程序的便利化。

按照规定,投资者可以先在全体原告名单范围内投票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的则进入协商环节。投资者在进行权利登记时,应当明确表示对代表人的特别授权,不同意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当事人对代表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不认同的,可以向法院声明退出和解或调解协议。如果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参与诉讼,是否上诉原则上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主张为准,但投资者也可以在上诉期向其明确表示是否上诉,两者不一致的,应保障投资者的上诉或退出权利。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王闲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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