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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围城,老人捐赠带来的伦理难题:温婉谢绝,还是附条件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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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罗培新 2020-02-15 06:33
摘要:这样的捐赠,政府该不该接受?如果拒收,是否伤害了老人的自尊,戕害了社会的利他之心,如果接受了,除了宣传报道,政府还应当做些什么?

为抗击疫情,生活窘迫的老人捐出所有积蓄,令人泪目。面对此种超卓的人性,国家更要以“为他人着想的善良”温柔以待。真诚表彰,温婉辞谢,是一种选择。倘若这样做伤害尊严,戕害爱国与利他之心的召唤,悖反尊重捐赠者这一核心价值,则须创设附条件接受捐赠的安排,关注老人的余生,在确有必要时,以国家的名义施以援手,让老人安度晚年,这样才能安放民众发乎初心的善良。


老人捐赠,带来伦理难题

非常时期,总有些非凡举动,令我们泪流满面。其中,生活窘迫的老年人为抗击疫情捐出“巨款”的行为,即为其一:

2020年1月28日,浙江杭州退休环卫工人戚宝兴捐出10万元;

2020年2月9日,江苏常州一名不愿具名的退休老工人捐出50万元;

2020年2月10日,在重庆路边摆摊的87岁老人倪素英捐出20万元;

……

每一桩义举的背后,都有一则动人的故事,据人民日报2月10日报道:

重庆这位87岁的老人捐出了她的毕生积蓄20万元,老人多年来一直独居,租住在一个老旧门市内,平时摆摊卖小百货来补贴家用。她生活节俭,舍不得为自己多花一分钱。

这20万元,是她攒了30年的所有积蓄。

问起为什么要捐钱?老人说:“国家有难,我不能做旁观者……”

对这篇新闻报道,有自媒体文章质疑:这样的钱,政府怎么能收……

这样的捐赠,政府该不该接受?如果拒收,是否伤害了老人的自尊,戕害了社会的利他之心,如果接受了,除了宣传报道,政府还应当做些什么?


情法之间:劝说老人改变意思表示

反对接受老人捐赠者认为,这样的弱势群体,政府本应帮扶,切不可接收他们的捐赠。媒体报道,在广东佛山,一老人到派出所放下4000元,说了一句话“捐给武汉”,转身就走。民警追出,发现他是独居老人,家境并不宽裕,于是将钱归还,同时表达了谢意。网友很认可这种做法,认为这是一种非常良善的操作。

我们可以认为,民警追出去,并不是代表武汉拒绝受赠,而是劝说老人改变意思表示、撤回捐赠意愿的情谊行为,同时了表达了个人的敬意。在民警的真诚话语下,老人家最终改变了意愿。

较真的民众或许会说,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老人此项捐赠,属于救灾性质,不能撤销。

实则不然,老人将钱交给民警,做出了捐赠武汉的初步意思表示,但民警很快基于良善的想法,让老人改变了意愿,形成了最终的意思表示,这是连续发生的一系列行为,以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故而,在法律上,因为没有最终形成赠与意思表示,合同尚未成立,更谈不上撤销了。

那么,捐款已经汇出,并且武汉方面已经收到了,那又当何论?


温婉谢绝还是附条件式接受

媒体报道,2020年1月28日,浙江杭州退休环卫工人戚宝兴捐出10万元,戚宝兴的儿子说:“我爸妈都是农民,一直也没什么钱,我爸让我去办理10万元捐献,我也不懂互联网怎么捐钱的,就让我老婆帮忙,我老婆办完之后,我爸的银行卡余额显示,只剩下十三块七毛八分钱……”。

作为受赠人,武汉方面可以做些什么?接受还是拒绝?

出于素朴的初心,基于人们在初始状态下愿意接受的善,武汉方面可以这样选择:

其一,真诚地感谢,善良地婉拒

诚如许多民众所愿,倪素英老人对自己近乎苛吝,却慨而捐出毕生积蓄20万元,政府实不宜笑而纳之。这种观点令我想起当今最杰出的经济学家之一肯尼思·阿罗(Kenneth Arrow)“节约使用伦理”的见解。他认为,伦理行为乃是一种需要节约的商品。我们不应过分依赖利他、慷慨、团结或公民职责,因为这些道德情感都是可耗竭的稀缺资源。如果这些美德就像化石燃料等自然资源那样,是一个给定的数值,那么我们就应当努力保护好它,因为用得越多,我们所拥有的也就越少。

鉴此,武汉可以基于“审慎使用伦理美德”的立场,在真诚感谢的同时,温婉地谢绝老人的好意。在法律上,完全没有问题,因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行为,受赠人同意,才能完成这项赠与。在婉拒之下,如果老人收回捐赠,合同因此不成立,老人仍应获得社会的掌声。

然而,在这个世界上,总有些人,其品格之高洁,超越人们的想象。如果坚决辞谢这笔捐款,老人或许将非常受伤。

于是,武汉方面就有了第二个选择——附条件接受捐赠,完成温暖的事后安排。

接受老人捐款,并不算错误的选择,因为这样做会赢得双重的伦理价值:

第一,尊重捐赠人意愿,这是捐赠事业的普适价值。前哈佛大学校长劳伦斯·萨默斯(Lawrence Summers)在一次演讲中指出,“共同善就是人们的主观偏好的总和,也即许多个人对他们自己幸福的评估的集合……我们应当格外强调对个人意愿的尊重,即对个人自己设定的需要、品味、选择与判断的尊重……”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悖反捐赠人意愿,会极大地耗损伦理价值。拒绝老人的捐赠,会伤害“尊重捐赠人”这一基础价值。

第二,只要路径通达,公民美德和公共精神恰似源头活水,汩汩而来,它们不仅不会因为被使用而减少,反而愈用愈多,历久弥新。先哲亚里士多德教导我们说,美德乃是某种我们要用实践去养育的东西。“我们是经由为正义之事才变得有正义的,是经由采取节制之举才变得有节制的,是经由做勇敢之事才变得勇敢的。”因而,利他心、慷慨、团结与公民精神,并不像那些由于使用而会耗竭的商品,而更像那种由于锻炼而会生长并变得发达的肌肉那样,需要经受风雨而不断生长。

在这一意义上,接受老人的捐赠,可以唤醒更多沉睡的利他动机,培养社会的美德。德国哲学家雅思贝尔斯说过:“教育的本质是: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慈善也是这样。

当然,受赠方在接受老人捐赠时,也应该关注到老人的余生又当如何度过?受赠方可以作一个合理安排:与老人当地的民政部门合作,创设附条件接受捐赠的合同,保持对老人的关注,在老人生活困顿时,承担供养责任(可以从捐赠款中预提部分款项),在老人生病时为他们开通就诊的绿色通道……只有提供这些回馈安排,让老人安度晚年,才能安放民众发乎初心的善良!

(作者系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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