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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法典③|未达到复工条件却强行复工,且未完成每天防护而引起疫情传播,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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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童潇 刘雨萱 朱昕怡 2020-02-15 08:31
摘要:“思想汇”栏目与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

【编者按】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日前,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整理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条文,逐一进行阐释

为了加强全社会依法防控的意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思想汇”栏目与该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其中,第一至第三期重点聚焦《刑法》相关条款,第四、五期聚焦传染病防治,第六至第九期聚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第十期聚焦信息公开,第十一期聚焦价格控制,第十二期聚焦交通运输,第十三期至十四期聚焦国境卫生检疫,第十五期聚焦动物防疫,第十六期聚焦公益捐赠,第十七期聚焦劳动关系和医疗保障,第十八期聚焦上海市防疫工作(包括企业复工等)


【案例一】

在疫情发生期间,甲对其家人的诊治效果不甚满意,为了发泄心中怨气,纠集一群人来到医院,对其家人的主管医生进行殴打。

释法:甲在疫情期间不遵守管理规定,随意殴打医生,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二】

某企业在疫情期间未达到复工条件却强行复工,且未完成每天应进行的消毒等防护工作,引起该企业内部的疫情传播。

释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该企业未做好相关防控工作,引起疫情传播,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案例三】

某企业是一家垃圾处理厂,疫情发生期间,医疗废弃物不断增多,超过了该工厂平常的处理能力。该工厂违反国家规定,将未处理的医疗废弃物随意倾倒,导致当地环境被严重污染,扩大了传染病的传播。

释法: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病原体的废物或其他危险物质,造成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污染环境罪。该工厂随意倾倒医疗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案例四】

某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乙,在疫情发生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玩忽职守,对待防控工作不负责,致使该区疫情扩散严重。

释法:在疫情发生期间,负有组织、协调、指挥、医疗救治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工作人员乙严重不负责任,使该区疫情不断扩散,涉嫌玩忽职守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案例五】

某疑似感染者丙在隔离期间,不满隔离区的条件,认为隔离病区的服务不到位,在护士为其检查时,向其吐口水,并趁机撕破护士防护服,打伤护士,最终导致该护士感染新冠肺炎。

释法: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戊故意撕扯护士的防护服,吐口水,导致护士感染,构成故意伤害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六】

在新冠肺炎期间,丁为达到煽动群众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在社交网络上编造谣言,频繁将矛头指向政府,意图引起民众不满。相关谣言在微信朋友圈等媒体平台上大量转发。

释法: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丁在社交媒体上的上述行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七】

在疫情期间,某社交媒体上存在大量谣言,经相关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致使大量谣言传播,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释法: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该社交媒体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被相关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仍然发布大量谣言,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八】

在疫情发生时,某区卫健委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及时将该区疫情情况向上级反映,而是任其发展,导致该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疫情严重。

释法: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案例九】

疫情发生期间,各地口罩、酒精等医疗防护用品物资紧缺。某小区居民戊由于前期准备不足,家中口罩消耗殆尽,于是早起前往多个药店购买口罩,但药店口罩库存量不足,均已售罄。戊绝望之下,见到别地运送来的医疗物资正在卸车发往医院,于是迅速聚集认识的居民,对物资进行哄抢,导致当地医院物资匮乏,得不到后续供给,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

释法: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戊作为此次哄抢的首要分子,涉嫌聚众哄抢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十】

在疫情发生期间,从事新冠肺炎病毒毒种运输的工作人员己,因工作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新冠肺炎疫情扩散,后果严重。

释法: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该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导致疫情扩散,涉嫌传染病毒种扩散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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