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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知2月底才上班,这段时间工资如何发放?我们帮你问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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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许和 2020-02-13 20:53
摘要:目前只有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感染了新冠肺炎,才能认定为工伤。

延期复工期间工资怎么算?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被隔离了还能领工资吗?随着近期各行各业逐渐复工,这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问题逐渐受到企业和员工的关注。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梳理了一些市民集中关注的问题,形成有关法律指引,供处理相关纠纷时参考。

问:外地回沪人员居家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合同何时终止?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据此,外地回沪人员居家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隔离期满。

问:因受疫情影响,单位要辞退员工,提出让员工辞职是否合法?

答: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员工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且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失情形,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员工辞职,也不能擅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不得不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问:公司通知2月底才上班,这段时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据此,用人单位要求员工2月底上班,如果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但目前,相关文件未明确支付工资的具体范围。若员工在停工期间未实际付出劳动,也不属于在家工作,是否应支付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有待相关部门作进一步明确,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问: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现感染新冠肺炎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对于患上新冠肺炎是否构成工伤,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曾联合发文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目前只有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感染了新冠肺炎,才能认定为工伤。在疫情期间,其他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尚缺乏明确依据,而且要证明工作与感染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亦存在较大难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也难以认定为工伤。

问:如果复工后员工被隔离,如何发放工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5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综上,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期间应当支付的工资报酬;经隔离观察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则按照医疗期处理,发放病假工资。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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